房产  
 

上海市非普通住房转让 15日起开征土地增值税


2007年06月15日 09:37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办法;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3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就上海个人转让非普通住房征、免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规定,从2007年7月15日起,个人转让一定年限内的非普通住房,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税务机关可实行核定征收转让房产总收入0.5%的土地增值税办法;对个人转让普通住房则仍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上海并非率先征收土地增值税的城市。从去年12月1日起,北京已经对个人出售二手房征收土地增值税,只是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1%、高于上海的0.5%。而杭州则是从今年2月1日起开始征收的,核定征收的税率为转让价格的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编辑:陈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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