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将案件信息公之于众,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完善制约监督机制,始终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正确行使权利,让权力在阳光下运作。”这是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开门审案”原则。6月26日下午,海口质监局邀请市人大、省质监局、海南大学法学院等机关工作人员,市检察院、市法制局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及新闻记者参加“开门审案”会议,这在海南省行政执法机关中还是首家。
案情简介
2007年1月11日,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依据省质监局抽查的通知,对海口龙大糖业有限公司进行省一级的监督抽查,对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20”的23吨白砂糖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号的白砂糖色值不达标,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货值80500元。这个检验报告是2007年3月19日出来,海口质监局稽查队同年8月17日才收到报告,该局于同年9月5日立案。稽查队认为,根据检验报告,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处理意见是责令该公司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处货值0.5倍罚款。调查时询问当事人颜礼湘,其说货物全部销售,没有利润,就是没有违法所得,所以案件没有违法所得这项,货值是80500元,处以0.5倍罚款就是处罚40250元。
主要证据
此案件主要证据:一是抽样单复印件(没有原件),证明质检所人员曾经在2007年1月11日对龙大糖业公司的白砂糖进行抽检,地点是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基数是23吨;二是检验报告,标明色值不达标,是不合格产品;三是有产品检验结果告知书,证明9月7日已经告知龙大糖业有限公司,该公司法人代表杨俊光委托颜礼湘来海口质监局处理案件,已经接到告知结果。四是调查笔录,经颜礼湘叙述证明白砂糖销售价格3500元/吨及货物全部销售完毕。五是送达回证、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明。
讨论内容
海口质监局法规科周科长介绍情况说:“这是省局监督抽查案件,我们局的审办审查案件时发现两点问题,一是没有现场笔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现场笔录是办案第一证据,没有现场笔录标志很重要证据的缺失;二是抽样单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按现在证据材料,能否定案处罚?请大家讨论。”
专家说法
程序不合法时间跨度大
在大家自由讨论时,海口质监局稽查队负责人说:“检验报告2007年3月份出来后,同年8月份到我们执法人员手上历经时间较长,缺现场笔录,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证据,当时质检所抽检时,没有通知我们稽查队执法人员出现场。是否处罚,还是大家讨论决定。”
站在食品安全生产角度,海口质监局食品科负责人说:“案件中,产品不合格是因为色值不达标,色值按照标准是判定白砂糖等级的一个重要指标,指标按照《监督管理法》是出厂前必检的一个项目,白砂糖必须有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必须有QS标志。”
海口质监局胡调研员谈了三个问题:一是办案证据缺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能反映出样品状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规定,抽样对象是企业经过检验合格的成品库里抽,如果企业没有检验或是半成品是不能抽检的,现在没有现场笔录看不出是否是企业成品?二是抽查产品,检验不合格后,企业是否申请复检?三是没有提供产品标准,色值指标到底在产品中间是什么分量?如果色值属于严重影响产品质量的,才能够按照《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如果属于一般项目,只能责令其整改。色值对后面处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胡调研员接着说:“还有程序方面,有个时间表,2007年1月22日实施抽样,告知抽样的时间是1月11日至30日之间,这是合法的。到质检所到样的时间是当天,出报告时间是3月份,报告到我局是8月份,立案是9月5日,告知企业是9月7日,初审时间是12月19日,今天是2008年6月26日,时间跨度之大,中间没有任何延期办案手续,也没有任何机关批准要办多长时间。法律条文适用方面也有问题,色值超标不是企业故意行为,质量把关不严,是硫使用超标,是由于过失造成的不是故意造成的,是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相应处理条款应是第五十条。从上面看这个案件,我觉得没办法处罚,程序不合法,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律也不对。还有估计货值方面计算,只是委托人颜礼湘证实,他是如何证实的?定价标准是什么?在法律方面属于不严密。”
没有充分证据无法处罚
“我所看到的送给企业的检验报告上没有委托人,连委托人都没有怎么能到企业来抽样?这涉及到一个执法权问题,质量监督检验所的职责是检验,检验是有人委托你检验,你有没有资格去抽样?是不是有抽样资格证就可以去抽样?是不是两个人独立可以去抽样?要不要执法人员陪同去抽样?这都是问题。”
“还有,企业委托人颜礼湘2007年9月7日才拿到检验报告,这个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证据,根据资料显示,质量监督检验所是1月份抽的样,9月份才送给人家检验报告,这中间时间差距大,怎能知道是1月还是9月做的检验?”
“今天的案件我们排除实体上的内容,主要适用《行政处罚法》。但要看是否达到做出行政处罚的要求。我们看到这个案子,都觉得这企业有问题,因为企业没有提出复检也没有提出异议,但我们不能以心里想法来揣测其质量不合格,要看检验报告能不能证明人家生产的糖是否合格,从现有证据很难证明,又没有现场笔录。抽样单没有原件,原件是必须进行审查的重要证据,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此案没有充分证据,不能定案。没有充分证据怎能做处罚?”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副教授听完质监部门的看法后说。
开门审案活动得到
与会法学界人士好评
市人大内务司委刁黎颖副调研员对质监部门的开门审案表示:“与质量监督专业人士讨论法律问题学习到很多知识,同时,看到质量监督部门逐步规范自己的行为,抓队伍建设,抓效率和公正。希望你们积极推进这项工作,我们在行使监督权的情况下大力支持。”
“海口质监局开展开门审案活动,本身代表对案件处理采用谨慎态度,用公开化形式化解大家对个案处理当中的争议问题,赞赏这种行为。同时发现,该局办案人员,按照法律规定提出自己的疑问,没有说是省局交办的案件就按省局意思罚款了事,对案件表达了处理意见,本身就具有独立处理行政执法案件的能力,这是好现象。今天讨论比较多的共识是案件有程序上的问题,这也不全是专家的意见,首先归功于办案人员的意见,根据办案人员的倾向性,我们只是加强了对办案人员处理意见理由上的依据。”海南大学法学院王琳副教授对办理该案的质监执法人员的能力给予肯定。
针对抽样单只有复印件、检验报告上没有填写委托单位等问题,省质监局政策法规监督处朱柯颖科长答复说:“国家局对开门案审比较重视,海口局第一个进行案审这是一个非常好的现象。有关法律界专家和执法一线的人员都来参加,从今天讨论这个案件看,觉得省局有些地方做得不到位。海口局现在处于两难境地,如果不处罚,对省局无法交待。市检察院也会过问,货值这样大的案子,海口局怎么不检查?那么海口局如何结案?下一步怎么做?
我的看法是这样的,这个案子的抽样时间是2007年1月11日,抽检报告结论是3月19日出的,海口局是同年8月17日收到检验报告,给企业复检通知书是9月6日。这样久的时间,产品是否变质,如果变质了怎么办?从专业角度看如果申请复检的程序无法进行,这个案件下面有关法律适用和事实问题就不用谈了,不能进行处罚。可以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规定,抽检到不合格产品,责令企业整改,帮助企业找出原因完善生产产品过程。
在讨论中,我也注意到法学专家提出的意见,就是在质检所的检验报告上委托单位也不填写,委托单位应该填写我们省局,这很不严肃。还有抽样单怎么没有原件?抽样单应该有三份原件,一是给企业,二是给抽样单位,三是在质检所,有三个抽样单原件为何要不到?这本身存在管理方面的混乱。我将向省局有关领导反映此事。”
处理结论:不能定案
主持会议的海口质监局庄伟副局长告诉记者:“开门审案是国家质检总局今年初提出的一项好的工作,我局根据高平局长的要求,不走过场,不选简单案件,不怕暴露缺点,特别选出一件疑难案件,邀请各界人士与我们一起审案子,有利于公开、公正、公平地解决疑难案件,也是提高我们执法水平的一个难得的学习机会。经过我局案审会成员讨论,参考到场法学专家意见,表明这个案件证据不充分,不能定案,我们总结归纳后将形成书面意见,向省局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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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审案分五个步骤
一是由案审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二是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情,包括涉法违权的事实证据、处罚意见、处罚依据、理由等情况进行说明;三是案审会委员对承办机构的评疑,质疑或者发表案审意见;四是专家、学者向案审办机构提问质疑,发表案审意见;最后主持人结合案审委员会和专家意见,宣布最后处理结论。
开门审案盐城首创
2004年初,盐城质监局探索开创了行政处罚案件“开门审案”这一审理新模式,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进行实质性公开。2008年1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出通知,2008年第一季度起,在全国6个省、市质监系统施行“开门审案”。这一盐城首创的做法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推广。
来源: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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