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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东黎族自治县
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凡属于我县规定的招商重点项目,除享受海南经济特区和民族自治地区制定的有关双重的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优惠:

  1、征用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下列情况进行减免。

  (1)能源、交通、公共基础设施、市政建设、高科技产业、公益事业和社会福利等项目用地,免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2)工业、旅游业用地,按规定价格的50%收取土地有偿使用费。

  (3)商业、服务业用地的有偿使用费按规定价格的70%收取。

  (4)实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商业服务业和旅游业用地,在交完土地及青苗补偿费后就可动工兴建,土地收益金可在项目投产经营三年内付清,付清所有费用后方可发给土地使用证。

  2、九所新区内按总体规划投资完成五通一平的,其投资区域内的土地交由开发商使用,并免缴政府的土地收益金。

  3、在九新区内投资兴建宾馆、酒店、娱乐场所、商品市场和商品房住宅小区等项目,且按时投入资金建设的,地价款先付60%,余下的40%可延迟两年付完,但在地价款未付完之前,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4、承包荒山、荒坡、荒地进行农业性开发,属于集体土地的,由承包者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商定土地承包金,属于国有土地的,按标定租金的50%收取土地承包金。承包者要如期按规划和计划投入资金进行开发,若干按期投入资金开发的,按土地承包租金总额的3%收取;一年以上两年以内的,按土地承包租金总额的6%收取。超过两年不投入资金开发的,由发包方无偿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

  5、在我县投资兴建的项目,可根据不同情况给予减免各种手续费。

  6、在我县投资兴办的工业项目,享受省给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期满后,3年内县政府采取列支的办法给予企业所得税(属县财政支配部分)50%的补贴。7、在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或项目,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安置我县下岗、失业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的,从企业投产之日起,第1至5年,县政府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给予营业税(不包括建筑安装营业税)、增值税地方25%部分(属于县财政支配部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耕地占用税50%的补贴。

  8、除上述条款的规定以外,根据不同情况,不同项目,投资者与县委、县政府商定其他优惠条款。为了充分调动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引来客商、落实项目的中介人,县委、县政府一次性按项目实际投资总额的1-2%的比例给予奖励。

 

编辑:苏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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