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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规范国有土地转让 不得违法压价出售


2006年07月03日 09:12

  中新海南网7月3日电 据海南经济报报道,近几年,我省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征收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总体情况较好,但个别市、县政府和部门存在违规减免、挤占和挪用土地出让金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与管理,省政府近日下发通知,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与使用管理工作,明确规定国有土地拍卖竞价不得低于标底或底价出让。

  不得擅减土地出让金

   通知指出,各市、县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确定标底或底价,竞价低于标底或底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以协议方式出让和出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租金不得低于按照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其作价不得低于按照协议出让方式所确定的最低价。

   通知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免土地出让金,对已经出让的土地,凡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不同用途和容积率的土地差价。但对工业用地、社会公益事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原则上不再收取或者调整土地出让金。经依法批准转让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按照市场价补收土地出让金。

  拒缴土地出让金解除合同

   据了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县财政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主管部门,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部门。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一律不得征收土地出让金。各市、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确定的土地价款,向土地受让人送达缴款通知书。土地受让人应当根据缴款通知书规定的金额、开户银行和账号,按照规定时间将土地出让金直接缴入“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土地受让人拒缴土地出让金及滞纳金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与其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要求其给予违约赔偿。

  出让土地必须招标拍卖

   通知强调,各市、县人民政府不得违反国家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将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作价抵偿政府所欠的债务,也不得违反土地出让金的规定用途、将以协议方式出让应当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直接冲抵政府所欠的债务。各市、县政府不得直接以土地出让金抵顶基础设施工程款。对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的各部门联合办理以及通报、移送制度,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关土地出让金违规案件,需其他部门依法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移送相关部门。(苏桂除)


编辑:黄英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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