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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1万元岂能遏制剧组破坏文物


2006年09月15日 08:49

  吐鲁番文物局证实:《楚留香传奇》剧组又将我国目前保存最完整、最大的新疆唐代烽燧———大墩烽燧遗址损坏。文物局开出了一张罚单:1万元!局长还透露:“修复费用将达到4.5万元,罚款根本不够,其余部分将由政府出资。”(9月13日《新京报》)

  在我看来,这样的处罚实际上不是处罚,而是鼓励,其实际效果还不如不处罚。因为你不处罚,剧组还要面对舆论的谴责时,在道德、心理上还都处于劣势,现在开出这样一张罚单,等于将这一切都一笔勾销了。剧组将因为自己“已经被处罚”而对自己的行为心安理得,又因为处罚的金额无关痛痒而在今后的拍摄中可能会更加肆无忌惮地破坏文物———不过就是1万元呗!这样的一张罚单和一张“破坏文物许可证”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我提出这样的疑问是有历史的经验做依据的。因为《楚留香传奇》剧组的投资者是广东强视影业公司,不久前,正是这家公司投资的《大旗英雄传》剧组,在浙江仙都风景区拍摄时,破坏了珍贵的仙都摩崖石刻,而当地的文物部门开出的罚单是区区2万元。当时笔者就感觉这样的罚款额太低了,不足以产生震慑的作用。果然,他们食髓知味,不旋踵就在新疆重演了这一幕。

  严格说起来,文物无价,任何处罚、赔偿,对于已经被破坏的文物而言,都是无意义的,这是由时间的不可逆性所决定的。文物一旦被毁,就永远被毁了,“修复”后的文物,实际上都已经不再是原来的那件文物了。因此,处罚的真正意义在于以儆效尤,防止出现新的文物破坏者,而要达到这样的效果,处罚的力度就必须足够大。“罚金”的标准就只能以是否有利于保护文物为标准而设置,而不是以“修复”费用为标准而设置。处罚如果不能达到让剧组无利可图的程度,他们也就不能明白文物为什么是不能随意破坏的。

  处罚力度过低,还会让公众怀疑文物部门保护文物的决心和诚意。这样微不足道的金额,给人的印象是文物部门并不是真的想保护文物,而只是想演一场“处罚秀”给公众看。这样一场“处罚秀”除了撇清文物部门自己的责任,逃避舆论对自己失职的追问之外,没有任何意义。

  作者:郭松民

  来源:海南日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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