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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保新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低保申请1个月内办结


2006年10月11日 08:29


村干部黄照文日前向低保户黄石迁了解他家的生活情况 袁锦明 摄

  中新海南网10月11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我想申请农村低保,但不知道能不能得到批准,多长时间有结果。"有读者近日致电该报咨询农村低保的申领问题。省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10日告诉记者,凡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市、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本省农村居民,均可申请农村低保。根据有关规定,原则上要求有关部门一个月内办结审批手续。

  《海南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下简称《低保办法》)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对农村低保的办理和审批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还对村委会、乡镇政府、市县民政部门审核审批低保申请的时限,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省民政厅低保处负责人介绍,在《低保办法》出台前,各个市县是根据本市县政府出台的农村低保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来操作,对于低保申请办理的要求和程序各不相同。《低保办法》正式施行后,各市县的工作方案或实施办法要依照《低保办法》进行调整。

  根据《低保办法》,申请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农村居民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二)村(居)民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按户公布申请人员名单,由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将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家庭成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实际收入证明材料等,报送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查;

  (三)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核对等形式完成核查工作,并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可以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者签署意见,编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名册上报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四)市、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自收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批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内公示5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民政部门发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有异议的,民政部门应当予以核查。对不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据了解,目前各市县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一致,最低的为每人每月60元。也就是说,目前海南省凡人均年收入在720元以下的农村家庭,均可申请农村低保。

  农村居民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有一定收入的,按照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享受。例如海口市的月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93元,如该市一家庭月人均收入为25元,那么该家庭每人每月可享受68元的差额补贴。(黄晓华 石青理)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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