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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家政合同"须谨守公权界限


2006年10月19日 08:55

  日前,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务局召集消费者代表、消协、家政服务协会、法律专家、家政服务员维权组织,共同就《北京市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召开公开论证会。保姆雇主可否同居一室、保姆应休息多长时间等条款,成为代表们争议的焦点。

  不能否认,政府制定规范家政合同,体现了保护保姆权益的善意,现实中也的确出现了许多侵害保姆人身权利的案例,这些案例甚至令人发指。但“一刀切”不允许保姆与异性雇主同住一室,僵化规范保姆的工作时间,这既违背了生活的常识,也突破了公权力应谨守的界限。

  生活实在是太复杂了,正如有人担心的,不让同居一室,那保姆如何照顾老年病人?如果家里就是一居室,那怎么请保姆?不让同居一室的初衷显然是为预防异性雇主对保姆的侵害,但问题是这种侵害并非只在卧室发生,如果真有不良雇主横生歹意,在私人住屋这一封闭空间内,保姆恐怕很难逃出“魔爪”。

  还有,和同性雇主同住一屋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安全。现实告诉我们,同性雇主对保姆实施侵害的现象同样存在。今年1月曝出的珠海保姆蔡敏敏被虐待五年的案例中,实施虐待的不就是一位女雇主吗?

  然而,正是她的虐待让蔡敏敏生不如死,最后整了几十次容仍然“面目全非”。

  退一步说,就算保姆雇主不能同居一室真的写进规范合同了,那么在现实生活中也将很难执行。保姆肯定不会连饭碗也不要去和雇主较真,家庭不同于企业,政府也不可能派执法人员上门去查。那么,这么一个无法执行、被打上行政强制的烙印的条款实际被虚置,那损害的无疑是政府的权威与信用。

  在一个法治社会,公权与私权理应恪守必要的界限。凡是私权领域自己能解决的问题完全可以交给公民自己,公权力没有必要事无巨细都加以干预,如果干预太多,结果要么是管不了,要么是管不好。像保姆权益保护问题,自有成型的法律法规去规范,若雇主侵犯保姆劳动权益,保姆可以以《劳动法》起诉要求赔偿,严重者如强奸、虐待等人身伤害,更有刑法规范惩戒。

  当然,不可否认很多保姆的权利意识很差,例如上文提到的珠海保姆蔡敏敏,由于她年纪小,阅历少,对于雇主的残暴总是逆来顺受,甚至错误认为保姆与雇主关系就是“奴隶与奴隶主的关系”,如此的愚昧实在令人心痛和可悲。但即便如此,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家政服务协会、办培训班、发放维权手册等方式,唤醒他们的权利意识,并教育他们如何在与雇主相处时保护自己。此外,政府也可以召集志愿者,组建法律援助团体,建立庇护所,设立维权热线等为保姆提供最贴心的帮助。

  总之,在保姆权益保护上,政府是大有可为的,但不应是家长式的包揽和在现实条件下很难兑现的空头支票。

  公权力本身的特质决定了,它在管理社会,服务大众时应优先选择说服、教育、帮助的方式,而把主导的权力交给当事人自己,如此方能创造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和谐,创造社会的和谐。

  来源:新京报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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