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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平感和归属感才会自行申报


2006年11月10日 08:51

  据报道,国税总局近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等5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11月9日《东方早报》)

  显然,税务总局是想通过“自行申报”的手段诉诸于制度的他律与纳税人的自律,把公民工资之外、以往通过部门征税无法征得的应税收入纳入到税收中,通过重点监控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毕竟,谁也不会比一个人自己更知道自己有多少收入,“自行申报纳税”是让纳税人自己成为主动纳税的主体,而不是税务部门紧盯,那样一方面需要很大的征税成本,也根本难以监控。

  但问题是,一个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会有着足够的纳税意识和道德自觉去主动自行申报纳税吗?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收入达到12万的人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甚至可罚五万———但监控毕竟不可能无处不在,否则税务部门会直接强制课税了。“自行申报纳税”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公民对纳税的理解是“不患高而患不平”,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才会驱使纳税人去自觉申报纳税,一个对比社会中其他纳税者能产生“纳税公平感”的人,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诚信地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应税收入。

  说到底,需要自行申报的其实是一个人的“隐性收入”,是否申报这种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隐性收入”,得靠纳税人内在纳税公平感。一个理性的公民是不会在乎纳那点税的,毕竟他享受着税收供养的公共产品,纳税无可回避。但他们在乎其他人是否与他一样公平地纳税,特别是收入比他更高、权能比他更大的人是否会将“隐性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中产阶层,他们感觉比他们收入更高的人并未受到税务部门严密的监控,那些人能轻易地逃税、避税、偷税、漏税,能轻易地把自己应承担的税收转嫁给无权无势的人,他们会甘心自行申报自己的“隐性收入”吗?如果一个人看到这个社会中一个进入富豪榜前十的人却大量逃税,这个社会的百富榜与纳税榜严重倒挂,巨富的人寡税,富翁最多的房产商寡税,他们会自行申报纳税吗?

  不会的,他们已经为自己的“不诚信申报”找到非常能说服自己的理由———比我收入更高的人都不纳税,我什么要去自行申报;隐性收入高得多的官员尚未财产申报,凭什么从我等平民开始自行申报纳税?他们会从诚信纳税中感受到一种“相对剥夺感”。

  除了纳税公平感外,要公民自行申报纳税还需要有清晰的纳税归属感,即能看到税收的使用情况,看到税收与公共产品的对应关系,看到税收的流向和最终的公共归属。如果纳税人感觉无能把握税收,税收完全是一笔糊涂账,时时存在被一些部门和贪官揣进自己“私囊”的危险,他们自行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也大为减少。

  让年收入12万以上的人自行申报纳税,其实是为了减少“一个一个盯”的昂贵征税成本———可纳税人不是工具,不会让他们自行申报他们就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必须以公民的纳税公平感和纳税归属感为基础。

  -曹林

  有纳税公平感和归属感才会自行申报

  2006年11月10日08:27【字号大中小】【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据报道,国税总局近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收入12万以上、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的等5类纳税人,需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年收入等信息。

  申报的“年所得”包含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即工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11个应税所得项目。(11月9日《东方早报》)

  显然,税务总局是想通过“自行申报”的手段诉诸于制度的他律与纳税人的自律,把公民工资之外、以往通过部门征税无法征得的应税收入纳入到税收中,通过重点监控进一步发挥税收的收入调节功能。毕竟,谁也不会比一个人自己更知道自己有多少收入,“自行申报纳税”是让纳税人自己成为主动纳税的主体,而不是税务部门紧盯,那样一方面需要很大的征税成本,也根本难以监控。

  但问题是,一个年收入超过12万的人,会有着足够的纳税意识和道德自觉去主动自行申报纳税吗?虽然税收征管法规定,如果收入达到12万的人没有在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最高甚至可罚五万———但监控毕竟不可能无处不在,否则税务部门会直接强制课税了。“自行申报纳税”很大程度上还得依靠公民的道德自律、纳税自觉和纳税诚信。而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公民对纳税的理解是“不患高而患不平”,一个公平的纳税制度才会驱使纳税人去自觉申报纳税,一个对比社会中其他纳税者能产生“纳税公平感”的人,才能自觉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诚信地向税务机关申报自己的应税收入。

  说到底,需要自行申报的其实是一个人的“隐性收入”,是否申报这种税务部门难以监控的“隐性收入”,得靠纳税人内在纳税公平感。一个理性的公民是不会在乎纳那点税的,毕竟他享受着税收供养的公共产品,纳税无可回避。但他们在乎其他人是否与他一样公平地纳税,特别是收入比他更高、权能比他更大的人是否会将“隐性收入”自行申报纳税。如果一个社会中的中产阶层,他们感觉比他们收入更高的人并未受到税务部门严密的监控,那些人能轻易地逃税、避税、偷税、漏税,能轻易地把自己应承担的税收转嫁给无权无势的人,他们会甘心自行申报自己的“隐性收入”吗?如果一个人看到这个社会中一个进入富豪榜前十的人却大量逃税,这个社会的百富榜与纳税榜严重倒挂,巨富的人寡税,富翁最多的房产商寡税,他们会自行申报纳税吗?

  不会的,他们已经为自己的“不诚信申报”找到非常能说服自己的理由———比我收入更高的人都不纳税,我什么要去自行申报;隐性收入高得多的官员尚未财产申报,凭什么从我等平民开始自行申报纳税?他们会从诚信纳税中感受到一种“相对剥夺感”。

  除了纳税公平感外,要公民自行申报纳税还需要有清晰的纳税归属感,即能看到税收的使用情况,看到税收与公共产品的对应关系,看到税收的流向和最终的公共归属。如果纳税人感觉无能把握税收,税收完全是一笔糊涂账,时时存在被一些部门和贪官揣进自己“私囊”的危险,他们自行申报纳税的积极性也大为减少。

  让年收入12万以上的人自行申报纳税,其实是为了减少“一个一个盯”的昂贵征税成本———可纳税人不是工具,不会让他们自行申报他们就自行申报,自行申报必须以公民的纳税公平感和纳税归属感为基础。

  来源:燕赵都市报/曹林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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