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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公路建设 省政府:下达6个月未开工的收回


2006年12月07日 08:41

  中新海南网12月7日电 据海南日报报道,计划下达6个月未开工的项目,省政府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对于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市、县,原则上不享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出资的优惠……省政府日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对公路建设筹融资体制、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等提出了具体要求。

  县道及以下公路由市县政府组织实施

  省政府明确要求,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公路项目,按照“以省为主,受益市、县分担”的原则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由省政府投资建设,连接线由市、县政府投资建设;县道及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按规定给予项目拨款安排补助、奖励资金,仍有资金缺口的,由市、县政府承担。各市、县未经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未纳入全省公路建设五年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自筹资金建设。

  按规定,属于省政府投资建设的国道、省道公路主干线建设项目,海口市、三亚市辖区内的由该市政府组织实施,在其他市、县辖区内的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项目管理公司代建。连接线、县道及以下公路建设项目,原则上由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政府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等免征

  为加大各级政府对公路建设的投入,省政府明文规定,凡是公路建设中由地方政府收取的水利建设基金、河道占用费等全部相关费用一律免征;向实施公路建设项目的企业征收的营业税,各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项目年初预算及公路建设税金缴纳情况,适当安排公路建设补贴。

  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省政府要求,所有公路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均由项目属地市、县政府负责实施,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费用包括在公路建设总投资内。国道、省道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电力、通信、管道、矿井、水利等设施,由省政府确定补偿标准,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拆除或迁移。但对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违规抢建的各种设施、房屋及违规抢种的农、林作物一律不予补偿。公路建设项目需使用储备土地且符合划拨土地标准的,按储备整理成本以划拨方式供应,公路占用储备土地的储备整理成本由土地使用者支付。

  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市县取消省代为出资优惠

  市、县完成公路项目建设情况将与下年度公路建设计划安排挂钩。对完成计划好的市、县,给予项目及相应资金奖励;对未完成年度建设计划的市、县,暂缓下达下年度计划;对计划下达6个月后未开工的项目,省政府将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对于年度计划完成较差的市、县,原则上不享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出资的优惠。

  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

  省政府要求积极推进公路管理和养护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积极探索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养护投入长效机制,逐步推进养护市场化,实现有路必养的目标。(侯小健 陈涛)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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