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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告琼海市公安局"不作为" 退休女工胜诉


2006年12月22日 08:18


  中新海南网12月22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琼海市东平农场一退休女工人卢某的152棵经济作物被一村民吴某锯毁,报警后一直得不到处理,引起该市人大有关领导关注并批文督办,公安机关对吴某行政处罚200元。卢某不服,向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申请行政复议。地方公安处认定琼海市公安局违反法定程序,责令琼海市公安局30日内重新作出处理。几个月后,当事人仍没有得到明确答复,便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琼海市公安局不作为。近日,法院一审判决琼海市公安局败诉。

  152棵农作物被锯毁

  琼海市人大领导批文督办

  据了解,卢某今年53岁,是琼海市东平农场上甘岭队退休女工人。在1980年至1983年间,卢某先后在农场的土地上种植槟榔、椰子等长期经济作物。2005年5月5日,阳江镇益良村委会村民吴某与卢某发生纠纷后,用手提电动锯锯毁了卢某的槟榔树134棵(已开花)、椰子树16棵(已生果)、橡胶树2棵,共152棵。当天,卢某拨打了110报警,琼海市公安局东平农场派出所出警。

  警方认为,吴某的行为属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故意毁坏财物行为,并于2005年5月16日立案侦查;7月28日,经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财物损失价值3751元,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标准。9月12日,警方将此立为治安案件查处。

  当事人卢某介绍,可此后却一直不见处理,她与代理人向琼海市有关部门投诉20余次。当事人的不断上访,引起琼海市人大有关领导的关注,2005年12月,该领导对此案批文督办。

  处罚过轻当事人申请复议

  省公安厅认定办案违反程序

  2006年1月10日,琼海市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吴某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卢某认为,吴某的行为应属于破坏生产经营行为,公安机关的决定属定性错误,而且,琼海市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书没有在法定时间内送交受侵害人,违反了办案程序。因此,她不服琼海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向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提起行政复议。

  2006年4月19日,省公安厅地方公安处查明,琼海市公安局对吴某的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其没有将琼海市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书复印件送交违法嫌疑人和受害人,违反法定程序。吴某的违法行为造成3751元的财物损失的严重后果,又不存在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琼海市公安局对吴某作出罚款200元的处罚显然过轻,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从而作出复议决定,撤销琼海市公安局2006年1月10日对吴某作出处罚200元的处罚决定,责令其在30天内对吴某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该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没有提起行政诉讼。

  琼海市公安局未履行法定职责

  受害人起诉其不作为胜诉

  据卢某称,让人想不到是,复议决定书中要求30天内要重新做处理,可该书送达4个多月后,琼海市公安局仍然没有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2006年9月12日,卢某以琼海市公安局不按复议决定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属行政不作为为由,向琼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该局告上法庭,要求该局重新对此案作出处理决定。琼海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在诉讼期间,9月15日,琼海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行为人吴某重新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并于9月19日书面告知法院,辩称已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不作为的问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卢某不同意撤诉。

  近日,琼海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生效的复议决定,当事人必须依法履行,被告琼海市公安局在复议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没有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原告诉被告行政不作为的主张应予以支持。据此,该院确认琼海市公安局未在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后30日内对吴某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属违法。

  据了解,琼海市公安局败诉后,并未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海南特区报记者组 文/图)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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