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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伤不如撞死:谁给的包天大胆


2006年12月26日 09:06

  一辆奔驰车将一个3岁小男孩撞倒,车内的人下来察看后非但不救人,竟然将车倒回将男孩碾死,车内还有人口吐狂言:“赔钱就是嘛。”压过男孩的车轮,在地上留下5米长的血印——这是12月20日发生在成都令人发指、让人出奇愤怒的一幕。4天后,公众的悲愤尚末从那一串长长的血印中走出来,同一座城市又发生了同样一幕碾压惨剧:一辆卡车在某医院前突然左拐时卷进母子俩,受伤的男孩还在不停地喊着“妈妈”,卡车倒车后又向前开动,导致男童当场死亡。(《成都晚报》12月24日)

  对于这样的惨剧,不少人包括司机都认为,目前的事故赔偿制度应该为此负责。因为撞伤,司机要对伤者一生负责,这是个无底洞;如果撞死,反到一了百了,一次性赔偿,费用至多20多万元。理性经济人经过算计,认为与其撞伤,不如撞死;一次没有撞死,索性再来一次,反正不能让他活着多要钱。据说这也是机动车驾驶者们的“潜规则”。因此,不少人呼吁修改事故赔偿制度,改变制度对司机的不当激励。

  人性幽暗,大概确实如此。这些年真见过这样的案例,司机通过二次碾压等手段,把伤者撞死,压死,少掏了赔偿费用。赔偿方式确实存在问题,这一点无须回避,但因此为司机开脱,却毫无道理。至少,司机应该具有起码的人性,不能为了少赔偿而故意杀人。人性的缺失,是修改赔偿制度所无法弥补的。

  人们在分析制度的漏洞时,似乎忘记了一点:就是司机“两害相权取其轻”,在撞人后故意把人撞死,这就不是赔偿的问题了,而是故意杀人。如果说,被撞着伤而不死,司机面临的将是不知多少的赔偿的话;那么,为了避免这个后果,而把人直接撞死,尤其是第二次将人撞死,就是故意杀人。故意杀人,就不是一般的交通事故,而是最为严重的刑事犯罪,轻则坐牢,重则掉脑袋。对于司机来说,到底是撞伤他人后面临高额赔偿划算,还是索性撞死,面临牢狱之灾甚至性命不保划算?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司机不惜冒被判处死刑的危险,把撞伤者撞死呢?并且,这样的作为还能得到不少人的理解?

  我想,问题可能在于:交通事故认定和处理方面还是有空子可钻,而且确实有人成功地钻了空子。交通事故的认定确实复杂,尤其是撞死人到底是出于故意还是由于过失,在认定上有很大的弹性,这给执法留下了可以灵活处理的巨大空间,也给肇事者私下运作提供了方便。典型的如当年苏绣文宝马撞死农妇案。这次发生在成都都江堰的交通事故,司机二次碾压导致孩子死亡,司机也承认他倒车了,可他认定自己没有看到下面的孩子,倒车只是为了将孩子救出来。他到底有没有看到车轮下的孩子,只有他的良心知道,别人很难断定;他到底是想救人还是想杀人,也只有他的良心知道。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司机所说是真是假,这就给事故的认定和处理带来了很大的弹性。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司机确实会怀着侥幸心理,故意杀人却又企图逃脱制裁。现实中,也确实有个别司机因此逃脱制裁,仅仅赔偿金钱了事。恐怕是事故认定和处理的不确定性,给司机们提供了可以赌一把的不当激励。

  所以,我认为,交通肇事死亡赔偿的额度,确实应该提高,命价太低不利于保护生命;但是严格而规范地执法,运用刑法精确打击“宁肯撞死”的潜规则,也非常重要。那些怀着侥幸心理,想通过撞死而减轻赔偿金额的驾驶员们,如果想到他们会因此掉脑袋,恐怕就不会那么心安理得地第二次踩动杀人的油门了。

  (来源:中国青年报;梁发芾)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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