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海南网1月26日电 据海南特区报报道,原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1997年并入海南发展银行)为拉存款,违规高息揽存。
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将海南发展银行关闭,成立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其清算。清算组对大信信用社的会计账册调查发现,该信用社曾违规给海口玉沙村支付高息464万多元。
清算组以扣除高息为由拒绝给玉沙村的两张总金额为399万元的存单办理确权登记和换发《海南发展银行债务确认书》。玉沙村和清算组因此引发诉讼。
为拉存款
信用社违规高息揽存
原海口市大信城市信用社以前为了拉存款,违规采取高息揽存的做法。
海口玉沙村经济社于1994年4月19日在该信用社存入人民币1630万元,至1997年10月才结清,期间陆续有存取款业务发生;1993年12月玉沙村经济社曾存入定期存款290万元。1997年12月,大信信用社并入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又于1998年6月被中国人民银行关闭,并成立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对其清算。清算组清算调查发现,原海口大信信用社的一套账册记载:1993年至1995年间,大信信用社按玉沙村经济社上述存款余额在法定利息以外计算出464万多元的利息,然后已将464万多元作为吸纳存款的高息从信用社转出。
清算组
已领高息应从本金扣除
中国人民银行关闭海南发展银行后,依照法定程序对该行的存款和债务作出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有关问题的批复》第3条“关于海发行各类债务的计息问题”规定:“海发行各类存款及折入资金债务的计息截至1998年6月21日。在清算工作中,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定利率计算,对已收取高息的债权人,无论从何时起算,均应将高息部分从其本金中一律扣除。”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依据该规定,以扣除高息为由,拒绝给玉沙村的两张总金额为399万元的存单办理确权登记和换发《海南发展银行债务确认书》,拟将玉沙村的该两笔存款扣除,以充抵大信信用社以前违规给玉沙村发放的464万多元高息。
清理财务
玉沙村并无464万元记录
2005年,玉沙村经过换届选举产生了新的村委会干部,该届村委会干部在重点发展村集体经济的同时,对村里的财务等遗留问题进行清理。经调查,大信信用社自玉沙村1993年存款以来,已给该村支付了464万元的高息,分别转入王×、李×等5人的个人账户。而那5个账户都是虚构的个人账户。而玉沙村委会并无收取大信信用社464万多元高息的财务记录。
玉沙村委会新一届的领导认为,上述存款利息的流失,当属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原村委会经济社的集体名义领取玉沙村的存款高息,以王×和李×等虚假经办人办理领款手续,该行为已涉嫌严重的经济违法犯罪。2005年7月20日,玉沙村委会向海口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反映此事,希望纪委介入查处此事,依法追回全部款项,使违法犯罪者受到法律的制裁。海口市纪委将该案转交海口公安局经侦支队侦查。
警方立案
案件仍在进一步侦查中
海口公安局经侦支队在2006年9月29日致龙华区人民法院的函称,该支队于2005年8月11日受理、并于同年11月3日立案侦查玉沙村464万元涉嫌被他人非法侵占一案。经调查,目前所掌握情况为:1.无证据证明该笔464万元是由玉沙村的存款产生的高息,也无证据证明玉沙村出具过公章印鉴或委托书转走该笔款项。即无证据证明该笔464万元的权属是玉沙村。2.该笔464万元款项,从海口大信城市信用社支付凭证上看是“付贷款”及“往来”,且王×、李×等5人名字是信用社虚构的账户,从证据上与玉沙村无关。目前案件仍在警方的进一步侦查中。
对此,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的有关负责人深感纳闷,明明大信信用社已将464万多元的存款高息转出,并且也有人领取该笔款项,难道464万元利息被人冒领会成为“无头案”?
法院判决
清算组因证据不足输官司
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曾公告要求存款单位对原大信信用社的存款进行债权债务确认登记。当清算组以扣除高息为由拒绝给玉沙村的两份399万元存单确权登记时,玉沙村委会认为清算组的做法证据不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将清算组告到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龙华区法院对此案审理认为,玉沙村经济社在大信信用社的存款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关闭海南发展银行清算组接管大信信用社后,其对玉沙村的上述存款事实及存款数额应予以认可,玉沙村的399万多元的存款应归其所有。暂且不论玉沙村是否领取过高息,是哪个账号领取了高息,领取高息与本案确权的所涉账号有无关联,在本案中,玉沙村向法院提起的是确权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清算组在确认之诉中以扣除高息为由进行抗辩,法院不予采纳。因此于2006年12月30日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玉沙村委会两份399万元的存款归其所有。
最新进展
清算组不服判决已上诉
一审判决后,清算组表示不服,已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称:玉沙村诉清算组存单确权一案,系因清算组依法扣除存款高息而起。现在有证据证明,原大信信用社确已对玉沙村经济社的存款在法定利息以外支付了高息464万多元,并按当时的存款人的指定,分别存入到王×、李×等5人的名下。根据相关规定,清算组应将玉沙村领取的高息部分从存款本金中扣回。因玉沙村经济社的财务上并无此464万多元高息进账的记录,清算组怀疑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集体财产,遂向有关部门报案。由于公安至今尚未办结此案,“冒领高息者是否构成犯罪”?须等公安机关对此案侦查完毕才能得出结论。
清算组上诉称,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案件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该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由于本案涉嫌刑事犯罪,且尚在公安机关的侦查之中,清算组故诉请法院中止本案的民事诉讼,并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同时诉请海口中院撤销此案的一审判决。(记者 杨作品/文 汪德芬/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