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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最大罚单为何难有震慑力?


2007年01月26日 09:12

  昨天,环保总局有关官员证实,近期该部门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简称吉林石化)下发了《松花江水污染事故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处以100万元的罚款。据悉,对一家企业动用最高限额的行政罚款,对环保总局来说也是鲜见的。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环保部门可对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的单位处以最高100万元的罚款。(《中国青年报》1月25日报道)

  乍一看,100万元的罚款似乎可以让引发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吉林石化公司痛定思痛之后,能够从其造成的污染中吸取教训,但实则不然。原因就在于,对于年产值数以十亿计的吉林石化而言,区区百万元罚款其实不过是九牛一毛。

  最严厉的执法,却可能无法撼动一个超大型企业的皮毛,这样的事实足以表明,在我国目前的现行法律法规中,某些条款已经陈旧过时,徒具形式上的意义,而难以在现实的语境中发挥出其巨大的威慑作用。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与时俱进式的更新,显然是迫在眉睫之事。

  但是,如果一味地沿用巨额罚款的思路,那么对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罚款一千万元算不算多?罚款一亿元算不算惊人数字?但即使如此,这笔被执法出的费用,能弥补松花江水污染造成的巨大损失吗?我看依然是未必。

  既然罚款往往难以弥补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生态损失与经济损失,那么我们为何自始自终在罚多少的问题上转圈圈?既然无论是专家,还是舆论,都一致认为即使在看似巨额的罚款面前,企业的违法成本低依然是个不争的事实,那么即使引入更为严厉的“按日计罚”恐怕也同样起不到应有的威慑作用。

  所以,有关部门在处理类似于松花江水污染这样的重大污染事件时,必须换个思路。不妨考虑一下,对企业制造的环境污染进行损失评估,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以及潜在造成的损失进行一次彻底的清算,然后按照损失的一倍或是数倍予以执罚,这样是否让那些巨兽般的超大型企业有一种“一次被罚永难翻身”的彻骨之痛,从而自觉选择更环保的方式进行生产呢?依我看,这样的办法显然是可行的。

  至少,有了如此一个严苛的执罚办法,会让那些无视环保法律、只需付出超低成本就可排污的企业,从此开始全面衡量究竟是制造污染的成本高,还是环保生产的成本高,如果他们发现,环保生产的成本远远低于违规成本,那么企业该做出如何的抉择自然是不言而喻的。

  回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处罚上,为何环保最大罚单难有震慑力?原因就在于,企业最多只交点罚款,不用为投资巨大的生态修复埋单,也是不少企业宁愿偷排也不愿投资环保设施的原因之一。专家认为这也是目前我国相关法律的空白。对这方面的问题,有关部门是否该认真考量一下呢?一个徒具形式的象征性罚款又能吓得住谁呢?

  作者:王毅 来源:国际在线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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