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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尝试"赔钱减刑"值得提倡吗


2007年02月01日 08:51

  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多宗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通过补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刑事减刑的判例,在东莞已超过30宗。法院希望通过这种探索,使被害人的利益可以得到最大维护。

  赔钱减刑,听起来比较新鲜,念起来比较顺口,但思量起来却比较怪诞。赔钱是前提,减刑是结果,其包含的逻辑很像市场哲学,说到底是一种钱与刑的交易,至于是否算等价交换,就另当别论了。

  不可否认,法院进行这种赔钱减刑尝试的初衷应该是符合情理的。试想,即使将被告人送上法庭送进监狱或者刑场,原告又能得到什么?被告人给原告造成的困顿和伤害,并不会因此减轻。而赔钱减刑的做法,多少给原告一些经济补偿,足以解决一些实际问题,从某种程度上也确实维护了被害人的利益,不失为一种“双赢”之策。

  然而,深究起来,这种以经济损失赔偿作为减刑参考因素的做法,隐含诸多弊端,甚为不妥。

  一是混淆法律概念,钻了法律空子。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名副院长认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使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尽量减小,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根据这一解释,实施“挽回损失”措施的应该是被告人,其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社会危害性”。而被告人的过错已经造成,“社会危害性”已经客观存在,进行经济补偿的只是被告人的亲属,实际上是“积极营救”而非被告人“积极作为”。跟受贿罪中受贿人的退赃行为,还是有比较明显的区别。赔钱减刑的做法偷换概念,打了法律的“擦边球”。

  二是混淆社会视听,动摇了司法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公正,宪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俗话说,法不容情,即使合情理但不合法律的事情,也得尊重法律的裁决。而这种赔钱减刑的做法,显然动摇了法律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影响人们对法律的敬畏和对司法公正的信仰。

  三是钱大于法,助长了金钱万能意识。法不容情让位于“法能容钱”,显示了金钱在法律面前的“威力”。即便是不容撼动的法律,也在金钱面前显示出“俯首低眉”的态势,越发令人深信“金钱能使鬼推磨”,进一步助长了拜金主义。

  四是花钱买刑,纵容了违法犯罪。赔钱减刑,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犯罪的力度,使一些应该严惩的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的制裁,从而更加肆意践踏法律,增加了抗法反侦查能力,变本加厉地危害社会。

  五是金钱至上,加剧了贫富对立。在法律适用上不恰当地引入金钱标准,难免使人质疑,有钱人犯罪,受到的处罚会比没钱人轻?这使得业已存在的贫富分化和对立矛盾更加尖锐,势必影响社会和谐。

  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主流,坚持以人为本是基本原则,在新形势下的司法实践中,法不容情自然值得斟酌,而单纯以金钱为考量因素,搞“法能容钱”的尝试,却似乎走了另一个极端,着实值得商榷。

  来源:人民网—戴求兵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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