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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时候,司法都应远离金钱!


2007年02月02日 08:47

  据1月31日《北京晨报》报道,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东莞两级法院在超过30宗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对此,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斯表示,依法规定,被告人能够采取措施挽回损失,这一做法可以成为依法减刑的情节。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田文昌律师和广东罗江民律师也认为,东莞法院的做法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这个趋势就是“慎杀、少杀”。

  陈斯副院长所说的“依法规定”,不知道所依何法。我们通常只知道,在有关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判决中,涉及刑事的部分,是国家公诉的内容,与民事赔偿没有任何关系,即刑事的归刑事,民事的归民事,那么民事赔钱何以竟成了可以减刑的理由?

  “慎杀、少杀”固然是大势所趋,但是“大势所趋”能否成为现实的司法实践?去年底的时候,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其目的之一就是“最大限度地减少死刑”,“慎杀、少杀”。但这有一个前提,就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严控死刑适用”,所以既不是取消死刑,也不是无视现有法律规定随意酌减。因此对于法官来说,判决的创意与自主永远只能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之内发挥,任何超出这一框架的行为,只能是非法,是对法律的非信仰。

  不能忽视的是,东莞“赔钱减刑”做法的背后,实则有一个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司法实践之憾。这就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过于简单,使原本复杂的附带民事诉讼缺乏具体、明确和充分的法律依据,缺乏可操作性。这也是东莞两级法院敢于进行“赔钱减刑机制的探索”的真正缘由。但是,法律之不足,永远只能向法律本身寻求解决,而不能以牺牲法律的公正来求得。

  真正重要的更在于,在任何时候,司法都必须与金钱划清界钱,二者都必须保持理性的距离。这是因为,惟有使金钱势力保持对于司法的敬畏,才不会出现“金钱万能”,人类社会才不会“失去最后之倚仗”。而当金钱因素一旦成为司法判决的条件,那么司法的独立性与法律准绳的惟一性也就随之丧失。

  来源:大众日报/杨耕身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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