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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执法怎么就成了“受委屈”?


2007年07月02日 10:32

  河南省安阳市城市管理行政局设置“委屈奖”,规定将根据城管执法人员的文明执法表现,在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记功等荣誉奖励的同时,并将分别给予50元、200元、1000元甚至5万元的现金奖励(6月27日《大河报》)。

  安阳市城管执法局设立“委屈奖”,意在鼓励执法人员文明执法。但据我看,这个意图本身就很荒谬。因为在执法过程中,耐心向行政相对人做好思想开导工作,面临行政相对人的过激行为而不“以暴制暴”等,都属早已明确的执法规范。那么,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仅仅遵循既定的执法规范,又如何谈得上“受委屈”呢?

  把规范的执法行为当成立功受奖条件,对仅仅遵守了执法规范的人员又是记功又是授奖,这显然是对执法行为基本规范的“降格”。若将遵循执法基本规范也理解成“受委屈”,就可能导致执法人员对执法规范产生误解,以为文明执法属于特殊要求而不是基本要求,以为只要不追求立功受奖就可不文明执法,那样野蛮执法、粗暴执法等行为就更加在所难免。

  最后再说一句,怎么在这个规定里光看到奖励二字,却看不到对野蛮执法的“罚则”呢?(作者:马樵)


编辑:王晓东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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