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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调整企业养老金 月增65元最低不少于400


2007年08月21日 09:41

  中新海南网8月21日电 南国都市报报道, 记者20日从省人劳厅获悉,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精神,海南省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

  此次调整分为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普遍调整为,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65元养老金;退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加39元退职生活费。

  二是特殊调整。按缴费每满1年(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月补助1元的标准,对企业退休(职)人员增加养老金。

  此外,在上述调整的基础上,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企业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1954年1月1日至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上述退休人员如身份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增加养老金。

  企业退休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仍低于400元的,提高至400元。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对支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确有困难的市县,由省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按原渠道解决。

  省政府要求,各市、县要尽快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同时,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刘艳 汪伟平)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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