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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一审判决 刘连琏数罪并罚经终审裁定无期徒刑


2007年09月06日 08:32

  中新海南网9月5日电(吴春萍、赵军)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连琏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了终审判决,维持海南中院一审判决,驳回刘连琏的上诉。

  被告人刘连琏利用其担任海南兴业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之便,提供内幕信息,帮助江苏太仓公司购其公司上市股票,非法收受太仓公司人民币400万元,构成受贿罪。除合法收入外,还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数额巨大的财产折合人民币2千多万元。

  2006年8月4日,海南中院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刘连琏对受贿罪的认定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处罚不服,提出上诉。经审理,其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


编辑:黄英剑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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