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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暗访:海口服务行业收押金成风 最高千元


2008年02月29日 07:33

  核心提示:《劳动合同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实施,从3月1日起,海南有关部门将对各企业单位执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情况展开检查。早在1995年,《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就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但是,昨日记者对海口部分用人单位进行暗访时发现,被暗访的10余家用人单位均存在向员工收取押金的情况。

  “向员工收取保证金很必要”

  时间:上午9时30分许

  地点:玉沙路喜来大酒店

  昨日上午9时30分许,记者首先来到海口玉沙路喜来大酒店“应聘”,该酒店正在招聘服务员。接待记者的是该酒店相关负责人张先生。据其介绍,在上岗之前他们有3-5天的培训期,合格之后交500元的保证金就可以正式上班。“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是不让收员工押金吗?”记者故意问张先生。张先生强调,这500元钱不是押金而是保证金。他解释说,这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防止员工迟到、早退、无故旷工等,也是便于酒店管理的制度。他还表示,员工上班要穿酒店统一制服,但一些员工离开时将工作服装带走了,“我们向员工收取保证金是很必要的,而且在员工离开酒店时,保证金会返还给员工的。”

  保证金与押金没有本质的区别,当记者再次提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不能收取员工保证金等问题时,张先生说,虽然《劳动法》有这样的规定,但是他们也要考虑酒店日后的管理和运行。

   试用3天不合格者没薪酬

  时间:上午10时许

  地点:玉沙路三十三间堂

  昨天上午10时许,记者来到海口玉沙路的三十三间堂“应聘”。该餐饮企业负责人钟小姐说,来店工作的人员必须交200元的制服保证金。

  当记者问及“收取员工保证金”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时,钟小姐表示,收取保证金是他们店里的规定,他们是防止员工无故离职以及未办理辞职手续时,造成店里衣物等财产遗失。钟小姐告诉记者,在海口,其他的同行也都是要收取保证金的。在谈及试用期的薪酬如何时,钟小姐说,店里规定3天的试用期,合格者正常发放薪酬,不合格的则拿不到薪酬。

   服务员称在哪干都收押金

  时间:上午10时30分许

  地点:国贸路十里湘粉馆

  昨日上午10时30分许,记者来到一家名为“十里湘粉馆”的餐馆,该餐馆同样要对新招员工收取押金。

  该餐馆的负责人陈女士表示,他们收取押金100元,“这在同行里是算少的了”。她说,“向新招员工收取押金,是对员工的一种约束,有了押金,大家都放心。”当记者问到员工是否愿意交这100元的押金时,她满不在乎地说:“现在找工作很难的,交100元能找一份工作很值得,而且还能退。”

  与此同时,该餐馆的一名女服务员也极力劝记者,“我也是交了100元押金,店里到时候会把押金退给我们的,所以你不用担心。”当记者表示“用人单位收取员工的押金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时,店里的服务员均表示,“现在在哪里工作都是要交押金的,做服务这行交押金天经地义,我们只想找到一份工作。”

   企业负责人:

  收押金源于不信任

  昨天,记者先后暗访了10余家餐饮连锁店、大酒店、商场等用人单位,均存在收取员工押金的情况,其中国贸一家餐饮连锁店收取员工的押金竟达到1000元之多。

  按照某企业的一名老总的理解,在海口的一些餐饮、酒店等用人单位收押金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不过名称说法和收取方式不同而已。他说,尽管他们也知道这种不成文的“行规”有悖于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是我们也很无奈,不收押金我们企业就要受损失。”他表示,产生“上岗收押金”的现象源于企业对员工的不信任,每名员工的素质也高低不同,于是在用人单位和就业者之间出现了“诚信危机”。

  记者了解到,1995年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违规收取抵押金的,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有的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收抵押金,有的从工资中扣,无论哪种形式,都是违规的。

  来源:海南特区报 作者:龙少丽、赵锐、陈标志


  
编辑:付美斌

本文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社本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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