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两车肇事司机被刑拘 同喝酒者是否有连带责任?
2021年02月23日 08:22  来源:南海网  宋体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2月22日消息(记者 陈栋)22日,记者从海口警方获悉,2月20日晚,在海口望海国际广场附近醉驾连撞2车致2人受伤的嫌疑人蔡某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已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警大队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为何会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一同喝酒的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在海南执业多年的钟敏律师就这些法律问题作出专业解读。

  问:醉驾一般会构成什么罪名?

  答:醉酒驾驶机动车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交通肇事罪。

  问:这些罪名之间的认定以及最后的刑罚有哪些区别?

  答:如何认定这几项罪名,关键是看醉驾行为的危险性、造成的客观后果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尚未发生交通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交通事故但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通常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拘役,并处罚金;行为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时,行为人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以及侵害对象是否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等。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最高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问:对于目前蔡某杰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刑拘,您怎么看?

  答:根据本案相关报道以及事故现场视频,蔡某杰可能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指导意见及相关典型案例的通知》(法发〔2009〕47号),根据该指导意见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具体在蔡某杰案件中,蔡某杰在第一次撞车后,继续驾车冲撞,说明蔡某杰为了逃逸或者其他目的,而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于不顾,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最终导致危害后果,对以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责任相对适当,当然最终构成罪名需要等待公安机关侦查结束后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定。

  问:同饮者是否该承担连带责任?

  答:喝酒的同行者是否要担责需看实际情况,如果喝酒的同行者出现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而劝酒、逼酒、醉酒者驾车未劝阻而发生伤亡事故等情形的,同行者可能要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如果同饮者尽到了提醒、劝解、注意义务的,则不需要承担责任。本案中若蔡某杰的朋友在发现蔡某杰喝醉后曾劝住蔡某杰不要开车,已尽到提醒、劝阻义务,则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饮酒聚会,作为同行者应该怎么做?

  答:亲朋之间宴请聚会饮酒本属一种情谊行为,但每个饮酒者对自己及同饮者、他人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一方面,对其他饮酒者不恶意劝酒,另一方面,共同饮酒后要尽到及时、有效的提醒、劝诫义务。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