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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便车出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律师:好意同乘可减轻司机责任
2021年06月30日 07:44 来源:南海网

  说起顺路“搭便车”,大家肯定不陌生。上下班途中,聚餐结束时,旅行、逛街……好意搭载同事和朋友,把他们送到目的地,也算是助人为乐的好风尚。不过,一旦“搭便车”时发生了交通事故,特别是造成了搭车人的人身伤害,这责任应该怎么划分?好心搭载他人的司机是否要担责?我们来看看法律人士对其进行的相关解读。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男子“搭便车”发生事故,好心司机遭索赔

  2020年4月,浙江绍兴的李某驾驶电动三轮摩托车回家的路上偶遇同村村民宣某,便好心同意宣某搭乘其车辆一同返村。

  回村的路上,意外发生了!李某在左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左方道路直行驶来的陈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乘车人宣某受伤,损失共计30余万元。

  经法院查明,陈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5万元的商业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9万元后,剩余的20余万元损失则需由李某与陈某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摊。

  根据警方出具的责任认定书显示,此次事故李某负主责,陈某负次责,李某本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面对十几万的赔偿责任,李某却表示很委屈,自己本是好意让宣某搭“顺风车”。

  承办法官认为,李某与宣某系同村村民,李某是在未收取任何费用的情况下,无偿搭乘宣某,属于“好意同乘”范畴。因此,经过一番释法明理后,最终宣某同意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按40%的责任比例进行赔付。

  街采:市民都有过“蹭”车或被“蹭”车的经历

  新海南客户端记者了解到,上述案例中承办法官所说的“好意同乘”,也称“搭便车”,是指驾驶人出于好意,无偿地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自己车辆的非运营行为。

  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无处不在,比如顺路捎带朋友、同事,应陌生人请求搭载陌生人等。6月29日上午,记者在海口街头随机采访了多名市民,市民们多少都有过“蹭”同事、朋友的“顺风车”或被同事、朋友“蹭”车的经历。

  “多人同乘‘顺风车’出行,比起多人分别开车出行,无疑更为低碳环保,也更为经济实惠,碰上长途出行,旅途也因有人做伴而不那么寂寞。”市民杨杰说。

  多数市民认为,在大部分情况下,搭乘“顺风车”出行,是件一举多得的好事。

  但市民们并不知道,万一出行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搭乘人人身财产蒙受损失,牵涉到赔偿问题时,责任该如何划分。

  “我和同事住在同一小区,上下班我俩经常搭伴儿出行,她开一天车,我开一天车,这样既环保又省了油钱。没有想过万一发生交通事故,牵扯到一系列的赔偿问题。”市民张女士说。

  类似判决:满足“好意同乘”范畴,驾驶人减轻了赔偿责任

  其实,这样的纠纷事件时有发生,朋友、同事或者是亲戚之间,因发生这样的事协商不下,反目成仇起诉至法院的案例还不少。6月29日下午,新海南客户端记者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海口龙华法院曾审理一起类似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谢某(化姓)和梁某(化姓)是同学关系,两人同在一家单位实习,实习期间梁某搭乘谢某驾驶的电动车上下班,某天两人在前往实习单位的途中与张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该交通事故导致梁某颅脑损伤后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梁某的父母将小轿车所属公司、小轿车投保公司、张某、谢某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法院认为,原告的损失中超出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被告谢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但法院认定,梁某搭乘谢某电动车上下班,属“好意同乘”行为,谢某只需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新海南客户端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发现,涉及类似案件的判决,只要驾驶人满足“好意同乘”范畴,驾驶人则会减轻赔偿责任的比例。

  律师说法:“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非营运”与“无偿搭乘”两个条件

  针对此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雯表示,无偿搭乘作为一种好意施惠行为,属于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范畴,若发生交通事故后让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不利于传统美德的弘扬。因此,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定,为解决该类纠纷设定了切实可行的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李雯说,从该规定可见,“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提供便利的驾驶人在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前提下承担责任;同时,“好意同乘”也是驾驶人减轻责任的事由,即提供便利的驾驶人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同乘人损害的,应根据具体情形,减轻提供便利的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当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或恶意制造交通事故等严重过错时,则无法减轻责任。“好意同乘”必须同时满足“非营运”与“无偿搭乘”两个条件,因此,酒店、大型超市为促进经营提供的免费班车,以及房产开发公司的免费看房车之类的车辆,应划为“以营利为目的”的车辆,不属于“好意同乘”。

  所以,李雯提醒大家:对于提供便利的驾驶人来说,要始终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别好心办坏事;对搭乘人来说,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注意。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