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机构如何在海南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来提意见
2021年09月29日 11:50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海南日报记者9月28日从省商务厅获悉,该厅起草了《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办法》适用于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除冠名“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以外的涉外经济技术展,包括国际展览会和国际博览会,境外民用经济技术来华展览会(以下统称“国际展览会”);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和出口商品交易会,包括综合性或专业性的出口商品、投资贸易(利用外资)、技术出口、对外经济合作洽谈会或交易会。举办以国际展为名称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境外参展商(不包括境内外商投资企业)比例必须达到20%以上。

  《暂行办法》指出,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缔结的国际公约或条约。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举办或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不得从事或允许从事危害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行为。海南省有关部门在涉外经济技术展举办5日前将针对上述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且在规定期限内经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有关部门可依法责令中止展会,相关损失由主办方承担。

  在申请条件方面,关于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暂行办法》明确,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外国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机构联合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经批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关于外国机构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暂行办法》要求,外国机构须经所在国合法登记注册(须提供外国机构注册文件及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对该机构的认证);合作主办单位(机构)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外国机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联合或委托境内主办单位合作主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应由第一主办单位申请报批;境内联合主办单位如为企业法人,所持有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如为社会团体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所持有的法人登记证书“业务范围”中须包含“展览展示”、“会展服务”等相关内容;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6个月提交申请材料,非首次举办展会需至少提前3个月提交申请材料;经批准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如展会中英文名称或主办单位发生变化,应按首次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履行审批手续。

  意见反馈截至2021年10月7日,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修改意见寄送: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国兴大道海南省商务厅会展处260室,邮编:570100,信封上注明“外国机构独立举办涉外经济技术展征求意见”。

  2.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至:hnhzj_261@163.com

  3.通过传真将修改意见发至:0898-65313383。

  联系人:刘建才,联系电话:0898-65359978。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