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万宁—正文 分享
收取10.2万元“好处费” 万宁一经理获刑
2021年10月13日 16:08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13日消息(记者 张野)作为一名国有公司经理,符某泽默许下属在辖区内建房管控、绿化带维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合伙收取了10.2万元“好处费”。近日,万宁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实业公司四分公司原党总支书记、经理符某泽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其下属胡某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8年至2020年期间,符某泽利用担任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橡胶实业公司四分公司党总支书记、经理职务之便,同意或默许公司下属胡某民,在橡胶四分公司辖区内建房管控、绿化带维护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

  2018年年中,兴隆华侨农场31队居民骆某在兴隆华侨农场30队安置区后建房,为逃避橡胶四分公司到场管控和疏通关系,骆某送给胡某民2万元,胡某民将钱交给符某泽,符某泽从中收受1.5万元,分给胡某民0.5万元。房子建好后,骆某再次送给胡某民3万元,符某泽从中收受2.3万元,分给胡某民0.7万元。2018年至2020年期间,个体老板徐某在承建兴隆华侨农场居民住房过程中,为逃避橡胶四分公司到场管控,多次通过胡某民疏通关系,并将感谢费送给符某泽。符某泽每次收下感谢费后都会从中分一部分给胡某民,并让胡某民不再管控徐某所建房屋。

  经查明,2018年至2020年期间,符某泽、胡某民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万元。另外,符某泽帮人办理危房改造申请和房屋证明单独收好处费1.3万元,胡某民帮人逃避现场管控单独收好处费0.3万元。

  案发后,符某泽退缴赃款8.5万元、胡某民退缴赃款3.3万元。

  万宁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泽、胡某民身为国有公司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同收受多人贿赂款10.2万元,符某泽还单独收受贿赂款1.3万元,胡某民还单独收受贿赂款0.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