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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布16批次不合格食品 涉多家超市
2021年11月25日 09:39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1月24日消息(记者 蒙健 文/图)近日,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16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通告(2021年第41期),记者了解到,16批次不合格食品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质量指标不达标等,涉及客润佳、旺豪、广百家等超市。

  据介绍,近期,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食糖、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豆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餐饮食品10大类食品共709批次,其中合格样品693批次,不合格样品16批次。

  海口龙华福瑞达商行销售的标称重庆市冠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辣爽口鸡(生产日期:2021-08-04,规格型号:23克/包),检验项目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菌落总数超标可能是由于产品的加工原料、包装材料受污染,或在生产过程中产品受人员、器具等生产设备、环境的污染等原因导致。

  琼中营根弄启文贞蔬菜摊销售的油麦菜,检验项目氟虫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油麦菜中氟虫腈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为0.02mg/kg。

  海南旺佳旺商贸有限公司王府井店销售的青豆角,检验项目倍硫磷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豇豆中倍硫磷残留限量值规定不得超过0.05mg/kg。

  文昌文城何启石豆芽摊销售的黄豆芽(生产日期:2021-08-11,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规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中明确,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4-氯苯氧乙酸钠。

  三亚海棠湾壮美猪肉摊销售的猪蹄,检验项目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动物产品的五氯酚酸钠残留,可能会导致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症状有乏力、头昏、恶心、呕吐、腹泻等。皮肤接触可致接触性皮炎。长期接触者可有周围神经病。农业农村部公告第 250 号,已将五氯酚酸钠(以五氯酚计)列入《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三亚市客润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竹节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恩诺沙星在虾中的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为100μg/kg。

  澄迈老城吴淑妹淡水鱼摊销售的黑鱼,检验项目磺胺类(总量)、甲氧苄啶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磺胺类(总量)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为100μg/kg。养殖环节未严格控制休药期或超量使用可能导致残留超标;甲氧苄啶在鱼类中的残留限量规定为50μg/kg。

  海南旺豪实业有限公司国购分公司销售的标称广西南宁毛果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芝麻(购进日期:2021-08-14),陵水新村鹏程超市销售的黑芝麻,东方城东东之北超市销售的黑芝麻,海南定安天安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黑芝麻,三亚泰杰龙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省流浪松鼠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辣子鸡味青豌豆(生产日期:2021-06-01,规格型号:218g/袋),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根据规定,坚果与籽类中酸价限量值不得超过3mg/g。

  儋州东成美菊花生油加工厂生产销售的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8-13,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酸价(KOH)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用植物油中酸价限量值规定不得超过3mg/g。造成酸价不合格的主要原因在于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生产工艺不达标、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环境温度较高时,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

  儋州那大乐万嘉榨油坊生产销售的散装压榨一级花生油(生产日期:2021-08-08,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食用植物油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25g/100g。

  海南洪德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普宁市合百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纯正幼糖(绵白糖)(生产日期:2021-06-10,规格型号:378克/瓶),还原糖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儋州广百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焦糖瓜子(原味)(购进日期:2021-09-14,规格型号:散装称重),检验项目过氧化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熟制葵花籽中的过氧化值(以脂肪计)应不超过0.80g/100g。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针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已经采取措施依法予以查处,并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品生产企业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责令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防控风险。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