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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子"连环计"卖电线 诈骗商家119万多元均被判刑
2021年12月16日 06:51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2月15日消息(记者 王天宇 通讯员 蔡莉)5名男子通过假扮推销员推销电线、伪装订货顾客、调包货单的方式,合伙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9万多元。近期,该案经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一审、海口中院二审后,5名男子因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1年至4年不等的刑罚。

  设套:两男子假冒推销员推销电线

  2016年年底,海口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老板娘阿梅(化名)在店里忙活的时候,遇到自称“小李”和“小王”的两名男子上门推销某品牌电线,两人声称是某品牌电线厂家的推销员,说按厂家市价的九折价格卖电线给她,让阿梅以9.3折出售。阿梅觉得这种电线客户少,很难卖出去,就没有答应,“小王”给阿梅留了电话,就和“小李”离开了。此时的阿梅并不知道,自己将陷入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

  “小李”不姓李,他叫童某一;“小王”也不姓王,他叫吴某。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共谋实施“送饼”诈骗活动,由罗某辉办理一个名为陈某的账户接收诈骗资金账户,并由罗某辉负责管理、分配诈骗所得款项。

  第二天,童某一又来了,跟阿梅说拿点某品牌电线放在阿梅店里卖,阿梅没有答应,童某一就礼貌地离开了。又过了几天,童某一再次上门,还是跟阿梅说想把电线放在店里卖,阿梅还是没有答应。

  上套:同伙假扮顾客买电线致商家上套

  过了几天,假扮订货顾客的罗某辉出场了,他自称“小羊”,来到阿梅的店里说要买某品牌电线,他告诉阿梅从外面买货是9.3折,还说他需要的量很大,以后可以跟她长期合作,阿梅回复说店里没有这种电线出售,罗某辉说不急让阿梅去厂里帮他进货。罗某辉说他要买红蓝两种电线,大概两万多元,可以等到货以后再打电话通知他过来拿货。阿梅想到前几天来店里的推销员“小李”和“小王”给的进货价格是九折,就答应了罗某辉的订单。阿梅打电话联系“小王”(吴某),让吴某送大概两万元的电线过来。

  吴某接到订单后,罗某辉就到别处买来电线后,由童某一和吴某负责将电线送货到阿梅店里。阿梅将第一笔订单卖给罗某辉后赚了600元,罗某辉还叮嘱阿梅多备点货,以后还会要。罗某辉将该电线买回来放回仓库,下次再送货给阿梅如此循环往复。

  手段:调包货单虚增送货数量进行结算

  就这样,童某一、吴某每隔两三天就会送一次货给阿梅,送货后,童某一会在一个账本上登记好所送货物的数量和金额,交由阿梅签字确认,记账本交由阿梅保管,下次童某一送货过来后再登记在该记账本上,多次送货后,再由童某二伪装成财务人员去和阿梅对账结算。

  在取得阿梅的信任后,自2017年3月份开始,童某一和吴某在送货给阿梅店里填写送货数量时,童某一多次将事先伪造的阿梅签名且虚增了送货数量的记账本调换原来由阿梅保管的真实记账本,再由童某二去跟阿梅按照调换后的记账本结算,在阿梅将货款转入名为陈某的银行账户后,童某二当场将伪造的订货单撕掉。

  露馅:商家在核账及观看监控视频时发现猫腻

  2017年8月份,罗某贵加入罗某辉等人的诈骗活动,负责与罗某辉一起或者在罗某辉不在海口时代替其买货。2017年4月5日至2017年10月7日,因罗某辉等人虚增了送货数量,导致阿梅误以为记账单上是真实的送货数量,将货款人民币共计3150600元转入罗某辉等人提供的陈某银行账户中。后阿梅的丈夫周某等人在核账及观看监控视频时,发现童某一多次趁阿梅不备之际调换记账本。为挽回损失,阿梅继续让童某一送货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447420元的货物,除支付1万元货款外,余款人民币437420元货款未结算。阿梅未支付货款后,童某一不再送货,随后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五人离开海南。2017年10月20日,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8年3月,公安机关在贵州将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抓获。案发后,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阿梅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判决:5男子分别获11年至4年不等刑期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的诈骗数额共计94837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罗某贵的诈骗数额为25147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推销电线、伪装订货顾客、趁机调换真是货单的方式,合伙诈骗他人财物,5被告人的行为已然构成诈骗罪。法院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罗某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童某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童某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吴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罗某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判后,被告人罗某辉、童某一、吴某、童某二、罗某贵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