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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开展“亮尾”行动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03月08日 12:52  来源: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亮尾”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客)货运车辆交通出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机关统一部署要求,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亮尾”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货车(含挂车、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尾灯不亮、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开始时间:

  即日起至5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市国、省、县、乡道路及城区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国省道及重点农村公路、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运输企业(场站)、施工工地、物流园区等

  三、整治重点

  1、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

  2、车辆尾灯不全不亮

  3、违规安装后射灯

  4、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6、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

  7、非法改装栏板货车尾部围栏

  四、违法行为认定: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未粘贴车身后部或侧面反光标识的;

  2.车身后部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不能反映机动车后部轮廓的;

  3.车身后部反光标识污损或缺失,不能反映机动车后部轮廓的;

  4.车身侧面反光标识长度未超过车身长度50%的;

  5.车身后部或侧面反光标识反光效果不佳的。

  (二)驾驶尾灯不全不亮的机动车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尾部刹车灯不亮;

  2.尾部示廓灯不亮;

  3.尾部指示灯不亮。

  (三)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2.喷涂的放大牌号磨损无法辨认完整牌号的;

  3.喷涂的放大牌号脏污无法辨认完整牌号的。

  五、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车辆尾灯不亮的,处100元罚款;

  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对机动车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处200元罚款;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粘贴车辆反光标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