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开展“亮尾”行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全面规范(客)货运车辆交通出行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按照上级机关统一部署要求,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辖区范围内集中开展“亮尾”专项整治行动,从严查处货车(含挂车、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七座以上面包车等重点车辆不按规定粘贴反光标识、尾灯不亮、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等交通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开始时间:
即日起至5月31日
二、整治范围
全市国、省、县、乡道路及城区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及服务区、国省道及重点农村公路、城市主要出入口、道路运输企业(场站)、施工工地、物流园区等
三、整治重点
1、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
2、车辆尾灯不全不亮
3、违规安装后射灯
4、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
5、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
6、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
7、非法改装栏板货车尾部围栏
四、违法行为认定:
(一)未按照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未粘贴车身后部或侧面反光标识的;
2.车身后部反光标识粘贴不规范,不能反映机动车后部轮廓的;
3.车身后部反光标识污损或缺失,不能反映机动车后部轮廓的;
4.车身侧面反光标识长度未超过车身长度50%的;
5.车身后部或侧面反光标识反光效果不佳的。
(二)驾驶尾灯不全不亮的机动车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尾部刹车灯不亮;
2.尾部示廓灯不亮;
3.尾部指示灯不亮。
(三)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该违法行为成立:
1.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
2.喷涂的放大牌号磨损无法辨认完整牌号的;
3.喷涂的放大牌号脏污无法辨认完整牌号的。
五、处罚标准: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不按规定在车辆后部和侧面粘贴反光标识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
车辆尾灯不亮的,处100元罚款;
加装、改装影响交通安全的灯具,对机动车所有人处1000元罚款,对非法改装的单位或个人处5000元罚款;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牌号的,处200元罚款;
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
故意污损机动车号牌的,记9分,处100元罚款;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500元罚款。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积极配合,规范粘贴车辆反光标识,自觉摒弃交通陋习,文明驾驶、安全出行。
特此通告
文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3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