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9日上午,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加茂镇政府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文某信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切实提高群众社会法治意识,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文某信在村边流动卖农药的商贩手中,购买来源不明的半斤农药,2022年1月,文某信将半斤农药配药两次使用在其种植的豇豆上。2022年2月21日,保亭县农业农村局联合保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文某信种植的豇豆进行抽样定量检测,经检测文某信种植的豇豆上含有禁用农药乙酰甲胺磷0.83mg/kg、甲胺磷0.062mg/kg。被告人文某信当庭认罪认罚。
县人民法院院长严家亮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文某信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追缴被告人文某信的违法所得6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文某信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县人民法院支付赔偿金60000元,上缴国库;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辖区50余名种养大户及农户代表受邀旁听庭审。
加茂镇加答村委会金不弄村小组村民 黄秋蝶
“通过这次的活动我们增强了法律意识,我们要按常规农药来打,不能道听途说在网上买农药之类的,买药的时候一定要在正规渠道买药。”
县人民法院院长 严家亮
“老百姓在种植农作物的过程中,使用了国家禁止的农药,基本还是法制观念淡薄,所以我们想经过这样一次的巡回审判,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今后在需要采购农药的过程中,一定要到正规的药店去采购,因为我们国家对农药实施的是经营许可制度,到正规的农药店去购买农药,确保我们舌尖上的安全。”
记者:吴雪倩 保亭法院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