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确保完成澄迈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推广任务,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联合澄迈县商务局、澄迈县供销合作联社等部门共同举办2023年澄迈县开展“嗨购车展、畅享美食、消费助农”系列活动,根据《2023年澄迈县开展“嗨购车展、畅享美食、消费助农”系列活动方案》,特制定澄迈县2023年新能源汽车消费券使用说明:
一、发放对象
对2023年6月1日—6月30日澄迈县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月期间在海南省汽车销售企业购置新车并在澄迈县上牌的小型新能源汽车(不含专项作业车)的车辆所有人发放新能源汽车消费券。
二、时间安排
(一)消费券申领时间:2023年6月6日至2023年7月15日。
(二)消费券使用时间:2023年9月30日前
三、发放金额
本次活动共发放60万元新能源汽车消费券,每辆车只可申领一次2000元消费券券包,按照云闪付APP申请审核通过顺序给予补贴,限定300个名额。
四、发放条件
(一)购买新车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6月30日(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间为准)。
(二)销售企业范围:海南省范围内的汽车零售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为海南地区发票)。
(三)新车上牌时间:2023年6月1日-2023年7月10日前在澄迈县完成登记上牌,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补贴申请受理时间:2023年6月6日-2023年7月15日前(含当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在云闪付APP平台按要求自行申报。
以上4个条件需同时满足才能在云闪付APP【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小程序实名申领补贴。
五、申报流程
(一)车辆所有人在云闪付APP首页搜索“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小程序,进入汽车消费券补贴专区,车辆所有人需先行购买车辆并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后申领补贴。
(二)申请人在云闪付APP“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小程序内填写个人信息。个人上传材料: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原件、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企业上传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授权书(需为企业法人)等。
(三)云闪付APP汽车消费补贴平台核验用户身份,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真伪。审核期间申请人可以通过云闪付APP“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小程序查询审核进度。
(四)审核部门将对所提交的证件、资料等进行受理和审核。如不符合申报条件,将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若可以补正的,申请人可根据提示重新提交补充材料。
(五)对拟定的补贴名单和补贴金额通过“海易兑”系统和澄迈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后,云闪付APP将汽车消费券发放至申请人本人在云闪付APP账户的卡包中,申请人可通过云闪付APP“我的-奖励-我的票券(张)”中查看。
(七)活动结束后,银联提供补贴发放所有明细等总结材料,包括补贴领取人姓名、电话、身份证号、购买车辆信息、行驶证信息等相关数据。
注:本次活动购车名额审核时间顺序,以申请人上传材料至云闪付APP“澄迈县新能源汽车消费券”小程序进行消费券申请的首次提交成功时间先后顺序为准。申请人需准确填写信息,并上传清晰度较高的证件图片。如因填写信息不准确或上传相关证件不清晰、无法识别等情况,审核人员有权驳回申请,需申请人重新上传材料。消费券名额有限,先到先得。
六、发放标准
对前300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面值为2000元的汽车消费券券包,包含单笔消费满100.01减100元通用消费券20张,申请人可通过云闪付APP“我的-奖励-我的票券(张)”中查看。
七、使用说明
(一)消费券使用说明具体可通过云闪付APP“我的-奖励-我的票券(张)”中查看。
(二)申请人下载云闪付APP后需先完成银行卡绑定。
(三)消费券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仅限本次活动期间澄迈境内指定的零售、餐饮、酒店等活动商户消费使用,一笔消费限定使用一张,消费券使用门槛以单个商品的金额为准,不能拆分使用,逾期收回。
(四)订单发生全额退款时,尚在有效期内的消费券可退回再使用,退款后的券有效期不变。如退款时消费券超出有效期或有效期内订单部分退款,券无法再次使用。
(五)消费券发放成功后可能存在一定时间的延迟,请稍候去“我的-奖励-我的票券(张)”中查看。
八、其他说明
(一)同一云闪付账号、手机号、身份证号、手机设备号,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均视为同一用户。
(二)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活动举办方可根据活动的实际举办情况对活动规则进行变更或调整,相关变动或调整将公布在活动页面上或以合适的方式及时通知。
(三)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用户出现买卖消费券及其他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政府有权取消用户活动参与资格,并有权回收用户获得的奖励。
(四)为符合政府财政资金审计等法定需要,政府部门可能需要在必要范围内检查与核实消费券核销详情 (包括:交易金额、核销金额、核销商家店铺信息)。
(五)消费券不得用以购买充值卡或其他预付卡充值。
(六)对提供伪造材料导致国家资产受损的企业与个人,将移送司法机关,并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手段的权力。
(七)活动期间,不得擅自涨价或通过捆绑销售方式变相涨价。
本细则由澄迈县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车主资格审核问题咨询0898-67623427,消费券使用及核销问题咨询95516。
来源:澄迈县工信科局、澄迈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