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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不作调整


2008年07月03日 10:36

  地震灾区不作调整,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国家发改委昨日(7月2日)宣布,自7月1日起对华北、西北、华中、华东、南方、东北电网上网电价分别进行调整,最低每千瓦时调高0.43分钱,最高每千瓦时调高3.50分钱。发改委强调,本次调价对居民生活用电、农业和化肥生产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四川、陕西、甘肃省列入国家地震灾后重建规划的县(市)各类用电价格均不作调整。

  发改委表示,为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保障电力供应,促进资源节约,决定适当提高部分电价偏低、亏损严重电厂的上网电价。另外,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2厘钱,其中,对居民生活用电和化肥生产用电仍维持原标准。

  根据通知规定,部分地区电网统调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上网电价(含税)提价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北京市1.03分钱,天津市1.16分钱,上海市2.14分钱,浙江省2.12分钱,广东省2.60分钱,云南省3.50分钱,内蒙古东部0.43分钱等。

  调整后,山西、内蒙古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044元和0.324元;东北电网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提高到每千瓦时0.278元;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内新投产电厂向京津唐电网送电价格分别提高到每千瓦时0.323元和0.322元(含脱硫加价)。三峡电站向华东有关省(市)送电价格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2686元、浙江省0.2862元、江苏省0.2424元、安徽省0.2287元;落地电价每千瓦时分别调整为:上海市0.3824元、浙江省0.4018元、江苏省0.3535元、安徽省0.3385元。

  另外,为逐步理顺电网输配电价,补偿冰雪灾害造成的损失,上海、浙江、湖北、江西、广东、贵州等16个省(区、市)电网输配电价每千瓦时提高了0.14分~0.5分钱。

  国泰君安研究员姚伟表示,如果按照去年分省电量作权重,此次调整使全国上网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了约1.8分钱,“调整幅度与市场预期差不多”。

  发改委表示,电力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煤炭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周明)

  来源:中国证券报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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