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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景区拍照摔成骨折 法院:双方都有错


2008年05月16日 17:07

  在景区拍照留念时,游客脚踏石凳石桌,因桌台晃动摔倒在地,导致右腿骨折。回上海后,游客将景区经营方和旅行社告上法院。今天上午,闸北法院一审判决,景区经营方安全保障措施不健全,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旅行社承担连带责任,游客获赔3万余元。

  景区拍照摔成骨折

  去年3月7日,费先生通过本市一家旅行社,赴浙江诸暨、绍兴旅游,地接方浙风旅行社全程陪同。18日上午,在柯岩风景区经营的鉴湖景区游览时,在石乌蓬帽下的石凳、石桌处,费先生为了拍照留念而一只脚站在石凳上,另一只脚放在石桌上时,因石桌台面晃动,致费先生摔倒。随后,费先生由景区工作人员送往当地医院治疗,经诊断右胫骨平台骨折。

  回到上海后,费先生又多次就诊,前后花费数万元。事后,费先生越想越生气,好端端地旅游,却摔成了骨折,还用掉这

  么多钱,归根结底都是因旅行社在陪导过程中,未尽安全告知和警示义务,且景点防护措施不当。于是,他将上海某旅行社、浙风旅行社、景区经营方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12万余元。

  诉讼中,费先生向法庭申请要求作伤残等级鉴定。法院委托了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费先生进行法医学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三方对簿公堂

  上海某旅行社辩称,本社与费先生等人签订赴浙江绍兴等地旅游协议和费先生在柯岩鉴湖景区内从石桌上摔倒致伤是事实,但本社已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费先生受伤是由于景区未设警示标志和费先生对石桌、石凳使用判断有误所致,本社不存在任何违约和过错。

  地接团浙风旅行社表示,接受上海委托,接待费先生等人。当时,游客明知是石桌,而擅自上去,因重心不稳而摔倒致伤,过错责任在费先生。本社按照规定,每一位旅客上车后,即告知注意安全等事宜。所以,本社不存在未尽安全告知义务。

  柯岩风景区辩称,在景区内石桌、石凳是符合一般人正常使用的要求,不存在安全隐患和缺陷。作为景区无法预见游客会攀爬或站在石桌、石凳,也不可能设置警示标志。

  游客、景区都有错

  法院审理认为,游客为赴绍兴等地旅游,与上海某旅行社签订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景区作为经营方,对景点的设备设置应考虑游客的心理、好奇等因素,应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柯岩风景区未在石乌蓬帽下的石凳、石桌处,设置警示标志,且该石桌台面的晃动,存有安全隐患。显然,景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游客作为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石凳、石桌如何使用和对站立石凳、石桌上拍照的危险性具有认知能力,但原告疏忽而站立石凳、石桌上拍照,以致摔倒受伤致残,游客本人也存有主要过错,可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柯岩风景区应赔偿游客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万余元,上海某旅行社和地接团对上述赔偿款项负连带责任。

  来源:新闻晚报

编辑:王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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