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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直播企业首次上市 奖励1500万元
2020年12月18日 18:11  来源:海南特区报

  记者17日获悉,近日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支持发展直播电商产业若干措施(暂行)》(以下简称《措施》)。《措施》共十三条,分别从人才培育、运营扶持、基地建设、平台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推动直播电商资源集聚,促进海口市直播电商产业发展。《措施》明确,在海口注册的直播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本措施自2021年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主播直播带货最高奖励500万元

  《措施》明确,对个人税前年收入30万元以上的未被认定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的直播人员,对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地方财力贡献市级留成90%给予奖励。

  《措施》指出,在本地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且在知名直播平台粉丝量达50万以上的,购买海口商务楼宇用于建设直播工作室,按照该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的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给予奖励,年销售额超50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购房奖励;年销售额超1亿元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奖励;年销售额超2亿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奖励。

  在知名直播平台粉丝量达50万以上的且在本地注册企业入职的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额千分之三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此外,直播人员为本地注册企业直播带货年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亿元以上的,经市政府认定批准为海口市特殊人才,可享受海口落户、购房、子女就学等人才政策。

  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亿,奖励50万

  《措施》指出,海口鼓励本市园区、商务楼宇通过改造建设直播基地,对于直播基地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基地的签约直播人数达80人以上,运营服务团队达20人以上的,年直播带货销售额达1亿元以上的(纳税在海口市),每年市政府给予综合运营补贴50万元。

  鼓励直播平台借助自贸港政策,整合资源,发挥渠道优势,通过直播方式加大本地注册企业及产品营销,年直播带货销售额(纳税在海口市)达1亿元、3亿元、5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上述奖励后,次年直播带货结算,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分别再给予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80万元奖励。

  在海口注册的直播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市财政给予1500万元奖励,具体按海口市政府印发的《海口市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海府规 [2019]3号)规定执行。在海口市辖区以外注册的直播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将注册地、纳税地迁入海口市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措施》明确,鼓励行业组织、直播平台、MCN机构等在海口举办直播电商行业重大活动,经市商务部门备案,按照活动实际发生额的3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100万元。

  作者:苏钟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