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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
2021年09月29日 18:08  来源:海口日报

  《海口市江东新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承担改革创新历史使命的重要区域,海口江东新区始终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通过立法,在江东新区建立高效的生态环境保护体制,执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提出高标准的生态环境质量要求,为将江东新区打造成生态优良的自贸港园区样板、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促进全域装配式建筑发展

  江东新区作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应当紧密结合总体规划要求,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因此《条例》明确,江东新区应当按照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有关要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对标世界领先水平的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利用效率,建设成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展示区和全球领先的国际化生态新城。

  《条例》提出,江东新区的开发建设应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自然生态空间用途管制,蓝绿空间占比不低于江东新区规划面积的70%。要求市政府在江东新区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相融合的机制,构建绿色产业体系;江东新区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须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鼓励和支持在江东新区开发利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展绿色低碳循环技术创新,实施碳排放控制。

  《条例》还规定,市政府应科学规划建设江东新区综合能源(集中供冷)站及配套的智慧能源服务平台,推动能源利用的清洁化、低碳化、高效化;提出在江东新区运行的公共汽车、景区旅游观光车应当使用清洁能源车辆;明确市政府应当促进江东新区装配式建筑发展,使江东新区新建项目中装配式建筑占比高于全市占比。

  重点保护核心生态资源

  江东新区临江、临海、临湖,水系入城的本底格局明显,拥有被誉为“海上森林公园”的东寨港国家级红树林自然保护区,以及美丽的海岸线资源。

  为构建“一区映两心、三水纳九脉”的生态空间格局,保护江东新区生态本底和特色生态资源,《条例》规定市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北港岛海洋公园等核心生态资源予以重点保护,保障江东新区生态系统完整性。

  同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相衔接,明确实行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以退塘还林还湿等方式,对东寨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三江湿地公园、南渡江岸线、迈雅河等区域进行生态修复。

  据了解,水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问题是当前江东新区环境保护的痛点堵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应当高标准建设江东新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利用三维可视化等技术手段提升城市地下管网数字化管理水平,推动区域再生水循环利用。

  《条例》要求,江东新区地表水的水质要优于国家和本省对地表水的水质要求。

  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

  根据《条例》,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江东新区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记录其环保诚信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该环保诚信信息应当作为环境监督管理、财政支持、政府采购、银行信贷等的参考依据。

  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水污染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工程施工单位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的,由园林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条例》规定,江东新区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明确,在江东新区禁止下列行为:

  ●向水体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污泥等建筑垃圾;

  ●非法砍伐或者毁坏红树林;

  ●炸鱼、毒鱼、电鱼以及在政府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垂钓、围网鱼虾等水生动物;

  ●非法开采河砂、海砂;

  ●非法围填海;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记者 赵莎)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