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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公布社会保障执法领域案例
2023年09月28日 18:17  来源:海口日报

  A 未按规定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案

  一、基本案情

  2月28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对某项目八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某项目建设单位未能现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凭证,针对该项目建设单位未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问题,琼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该项目建设单位于2021年8月17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021年11月开工,预计2024年12月完工,但开工至今,建设单位未依法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截止2023年2月28日,建设单位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已构成违法。

  2月28日,琼山分局向海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单位在2023年3月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但该单位逾期不改正,仍未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海南某建设单位作出责令停工,并处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案例。本案中,某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故某项目建设单位至今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且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未改正其违法行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对该单位下达责令停工,并处罚款的行政行为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

  四、法律链接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海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承包合同价款1000万元以上的(含本数)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运输、水利水务及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依法不需要申办施工许可(包括开工报告)的工程项目暂不实行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本办法实施后新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3个月内按本办法要求办理工程款支付担保。

  B 关于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4日,黎某、刘某、梁某等3人投诉称在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工作被拖欠工资。针对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涉嫌拖欠工资问题,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2年9月30日,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自收到该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核实黎某等3人在该公司工作被拖欠的工资数额等相关材料,该公司至今未报送任何材料。

  2022年11月22日,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自收到该调查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全额支付梁云山等3人工资,该公司逾期未支付。

  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海南某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本案中,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四、法律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C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0日,接到12345反映在琼山区三门坡镇红明农场某项目工作被拖欠工资。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琼山分局(下称琼山分局)依法立案调查。

  2021年8月18日,琼山分局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大队通过到三门坡镇红明农场某项目巡查对总包某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执法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报送八项制度的相关材料,该公司逾期未报送。2021年9月18日,对某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自收到该限期整改指令书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项目八项制度材料,至今未报送任何材料。

  某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二、处理结果

  琼山分局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对某国际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案例。本案中,用人单位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四、法律链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