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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媒体为单位执行新闻职业规范
2008年04月08日 17:52                    来源:

  题记:陈力丹教授年初赴位于咸阳的西藏民族学院讲学,笔者有幸约得专访。在此之前与陈老师的邮件沟通中得知他正主持着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课题“中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故专访主要围绕此话题展开。匆匆一面,电脑微恙,访问意犹未尽,故搜罗到陈力丹老师近年来涉及新闻职业规范的论著若干,综合述之,权且算做专访的收尾之作。

  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规范的研究,主要困难在于我国传媒业在许多方面普遍而不是个别地违背国际传媒业界公认的职业准则

  2005年11月,陈力丹在谈及我国新闻学的研究现状及下一步的课题设想时,曾指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难点在于失范的普遍。而早在2004年6月新闻出版总署主办的“中国报业竞争力年会”上,他就曾归纳出我国传媒领域较为普遍存在的违反职业规范的15种行为:

  (1)编辑部与经营部混岗;(2)广告版与新闻版混淆(包括所谓“有偿新闻”);(3)新闻栏目拉企业赞助;(4)受贿无闻;(5)假新闻;(6)制造“媒介事件”;(7)免费接受被采访方的各种好处;(8)侵犯公民的隐私权;(9)侵犯当事者的著作权;(10)“媒介审判”;(11)介入式隐性采访和偷拍偷录;(12)拒绝更正与答辩;(13)恶炒明星绯闻和犯罪新闻;(14)无人性的冷漠新闻;(15)虚假广告和庸俗广告。

  从历史和现实两个层面追问新闻职业道德缺失、失范行为产生的原因,陈力丹将之归为体制转型、商业利益以及记者岗位聘任制度不健全,传媒人员流动率过高。在生存焦虑的驱动下传媒从业人员(或记者)可能淡化职业责任感,在新情况出现时,短时间内做出的决断往往反映的是当事人的逐利本能。当记者的职业角色与利益冲突时,其是否具有内在的职业道德意识便尤为关键。

  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

  在学术界,传媒的职业意识和职业规范一般被包括在“新闻专业主义”研究系统中。新闻专业主义的核心是从业人员对其自身的控制,亦即自律。以自律求自由,可以为传媒赢得较多的有弹性的活动空间。陈力丹曾撰文指出传媒自律体系设计至少应涉及的四个层面:(1)职业层面(个人的专业考量);(2)组织层面(媒体建立“组织规则”);(3)行业层面(建构以新闻评议会为代表的伦理评议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准则);(4)制度化层面(法律和相关的制度性规范)。结合此设计,针对目前我国的传媒现实,他亦提出解决问题之道:

  ⒈消解“官本位”意识在传媒业的影响,记者工作中要将党政机关的“权力”意识转变为普通公民的“权利”意识。

  ⒉立足于同行控制,通过职业理念的内化而形成新闻职业角色。进行新闻专业主义的教育,使记者内化自己的职业角色,才是长远之计。

  ⒊明确一系列具体的、可操作的自律职业规范。任何他律的成本都是高昂的,过多的他律对行业的伤害也是难以估量的。健全有效的传媒自律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需要传媒自身配置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

  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而不是仅仅停留在字面上的《准则》,这是当前我国传媒界亟须解决的问题。

  在《青年记者》杂志2006年组织的“构建和谐媒体”系列讨论中,主持人陈金援引一份报告,指出尽管新闻从业者在职业道德认知上具有明确的正确态度,却仍有多数受访者认为这些现象在新闻界比较普遍。陈力丹认为这种观念与行为的反悖一方面表明我国新闻工作者在纠正不正之风、建立新型职业道德方面具有一个良好的思想基础;另一方面也表明,目前职业道德领域的某种混乱和失衡,并不是人们的道理不明、标准不清,而是有着更为深刻的媒介运作机制建设方面的原因,如果这一深层的问题得不到解决,所有关于职业道德问题的宣传、管理和教育充其量不过是“治标之术”。由此他提出一个健全而有效的自律机制,不能仅仅停留在字面上,需要传媒自身配置一套实施细则和监督措施。我们已有的自律,包括全国记协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相当程度上还是用政治术语构成的,通常是几句说惯了的正确无误的顺口溜,难以落实到职业性的具体工作中;有些应当属于自律的要求,现在又是以行政规章的形式出现的,自律变成了他律。因此,当务之急是要形成较为完善的能够直接运用到新闻实践中去的一系列明确的、国际公认的自律要求。由他承担的教育部研究基地重大课题“新闻职业规范研究”的项目,做的正是这方面的工作。这样的工作规范属于自律范畴。

  来源:人民网-《今传媒》

  作者: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