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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征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意见
2021年08月29日 08:56 来源:海南日报

 8月28日,记者从海口市住建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活动的监管,有效规范海口房地产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行为,该局拟对《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将《海口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8月27日至2021年9月5日,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chensiying1@haikou.gov.cn提交意见。提出意见或建议的社会公众,需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进一步联系。此外,公众可以拨打海口市住建局电话0898-65335192进行咨询。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中介服务行为规范、中介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内容,共40条。

  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对已出售或出租的房屋,促成交易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等各种发布渠道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各类渠道上撤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实行明码标价,不得违反规定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规定的各类情形及相应处罚。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逾期未改正的,处以罚款。针对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规定备案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发生变更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备案的,处4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针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管理办法,存在提供中介服务、发布虚假信息等情形,由海口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处以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叶媛媛)

  有以下9种情形不得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

  1.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及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或者房屋权属证书与标的物不符的

  2. 权属有争议的

  3.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 代理销售商品房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或者不符合商品房销售其他条件的

  5. 未经过房源信息核验的

  6. 违法建筑

  7. 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或者代管房产无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

  8. 双方当事人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

  9. 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禁止提供中介服务的其他情形

编辑:凌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