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魏燕
这是许多患者尴尬乃至“窝火”的经历:看同一种病,跑不同的医院,各家医院的检查结果不能互认。重复检查既浪费时间又浪费钱,有些特殊检查还容易增加患者的放射性损伤。现在,这种尴尬的局面将打破。从今年3月1日起,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推进医疗检查结果互认,群众有期盼,国家也一直在努力。早在2006年2月,卫生部办公厅就印发通知,提出医疗机构间检查互认不但包括检验结果互认,还包括检查资料互认。此后十多年间,中央和地方也多次发文推进此事,但一直没有太大进展。改革推进为何如此艰难?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经济利益,二是法律责任,三是技术问题。不同医疗机构的检查、检验水平参差不齐,核验成本高,有些病情发展快,历史检查结果并不能反映实际病情,如果使用外院的检查结果,一旦出现医患纠纷,矛盾就会更加复杂。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多起因检查结果互认医院被判赔的案例。为了避免麻烦,很多医院和医生更愿意相信出自本院的检查结果。
《办法》的出台,使得医疗机构如何实现检查检验结果互认互享,有了清晰的内涵界定、统一的互认规则和质量控制标准,也明确了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行为和各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让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有了法律依据和明晰的标准。近年来,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成效显著,各级机构医疗检查设备升级加速,同时,卫生健康部门也在积极推动区域卫生信息平台建设和电子病历系统建设等,为检查结果互认准备了比较成熟的技术条件。
落实医疗检查结果互认,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是关键。质量安全是医疗检查结果互认改革的底线,决定了改革最终能否落到实处。《办法》提出,拟开展互认工作的检查检验项目应当具备较好的稳定性,具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便于开展质量评价。这要求各级医疗机构在检查检验的仪器设备、试剂耗材、操作培训、人员管理等方面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体系,同时增加质量评价的检查频次,对不合格的医疗机构及时采取相应惩罚措施,通过过硬的措施增强医患双方对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信心。
也要看到,推进医疗检查结果互认并不意味着“一刀切”。医疗卫生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领域,各种病情的临床表现也复杂多变,检查结果作为诊治的重要依据,就算技术标准统一,也不可能“一张报告走天下”,一些合乎医学规律的重复检查或同类检查是必要且必需的。因此,要将宣传和解释工作前置,方便群众了解互认的详细条件,也方便医院和接诊医师熟悉业务,提前和患者及家属做好有效沟通,避免出现误诊、漏诊和其他医疗纠纷。
利民之事,丝发必兴;厉民之事,毫末必去。推动医疗检查结果互认不仅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改革,也向社会传递了推进合理医疗、共享医疗、体验式医疗的信号,必将在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推动医学检查检验同质化管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如今,政策已出台,只有深刻理解这一政策之目的和意义,顺应时势,全力配合,才能让好政策落地生根,减轻人民群众就医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幸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