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8月10日消息(记者 蒙健)今年4月以来,海南省药监局坚持高位推动,扎实推进药品安全“清源”行动开展。8月10日,海南省药监局公布第一期“清源”行动典型案例。
案例一: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被罚50万元
今年4月,海南省药监局对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为避开集团对药品销售区域管控,在GSP计算机系统中虚构药品销售记录。该公司的行为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情形,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海南省药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海南省药监局介绍,海南某医药有限公司的药品经营企业虚构药品销售记录的行为依法被认定属于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节严重的情形,从而受到处罚。该行为不仅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还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应当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做到记录或者票据真实、可追溯。
案例二:未经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核销处方药 海口某药房有限公司被罚1万元
今年5月,海口某药房有限公司因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处方销售处方药,被海口市市场监管局责令限期整改。6月,该公司销售药品仍存在上述行为,逾期不改正。海口某药房有限公司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该公司罚款1万元。
海南省药监局介绍,相较于非处方药,处方药常用于治疗更严重或复杂疾病,药效更强,在使用中应严格按照处方执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
案例三: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海南陵水某药品超市被罚1万元
陵水某药品超市通过在“药房网商城”的某大药房有限公司(经营方式:零售)购进药品并销售。该药品超市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我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陵水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给予该药品超市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合计1万余元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药监局介绍,我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药品批发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销售给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是指将购进的药品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药品经营企业。药品零售企业无销售药品给其他药品经营企业和药品使用单位的经营资格。本案中的药品超市从无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进行销售,从而受到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