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布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人变更业务的通知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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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的通知
各借款人:
为满足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贷后业务的需求,提升贷款管理服务的灵活性,我局结合业务实际,调整优化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解除共同借款人
(一)办理条件
贷款偿还期间,主借款人离婚后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权和债务均归属本人,且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当前不存在逾期、诉讼及在途业务等情况时,可申请解除共同借款人。
(二)办理材料
1.解除婚姻关系证明。
2.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二、变更主借款人
(一)办理条件
贷款偿还期间,主借款人离婚或死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可申请变更主借款人:
1.公积金贷款还款状态正常,当前不存在逾期、诉讼及在途业务等情况。
2.变更后的主借款人应为公积金贷款抵押物所有权及债务归属人,符合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条件,并终止其他住房的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办理材料
除办理公积金贷款要求提供的材料外,还须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原主借款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主借款人离婚:解除婚姻关系证明;经民政部门备案生效的财产分割协议或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
3.主借款人死亡:死亡证明;经法定机构公证的合法继承文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环节:申请人可于非还款日通过“海易办”APP、海南政务服务网、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授权的银行代办网点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二)审核环节:受委托银行受理,各市县管理中心审核。
(三)合同变更环节:原借款合同当事人(死亡、阶段性担保结束情形除外,下同)、变更后的借款人共同签订变更协议,办理还款账户变更(如有)。被解除的共同借款人、变更前的主借款人为原产权人或抵押人的,全部当事人应配合前往属地住建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带押”模式下办理产权转移、预告(或抵押权)变更登记等相关业务手续。
(四)各市县管理中心核查变更业务手续完整、材料齐全后,业务办结。
四、注意事项
(一)变更业务办理应征得原借款合同当事人同意,共同提交申请。变更后的主借款人已婚的,配偶应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提交申请。
(二)变更业务后的借款人应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应承担贷款违约责任,各市县管理中心有权扣划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或其在贷款人所属银行系统中开立的任一账户币种余额用以抵偿逾期未还款项,或可采取法律手段追偿等其他措施。
(三)申请人通过虚假承诺、隐瞒真实信息、伪造变造材料等方式违规办理借款人变更业务的,一经核实,各市县管理中心有权撤销该笔业务,并要求提前结清该笔贷款,按照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有关规定实施信用惩戒,对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贷款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5年9月19日
《关于调整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持续贯彻落实住建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解决借款人在还款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从而导致信用不良或房产被处置的问题,我局在有效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的前提下,调整优化借款人变更业务,进一步提升公积金贷款制度的灵活性、普惠性和公平性。
二、《通知》主要内容
(一)明确解除共同借款人、变更主借款人2个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材料、办理方式。
(二)说明业务办理注意事项。
(三)作出违规办理风险提示。
三、新旧政策的主要差异
(一)放宽了离婚解除共同借款人事项的办理条件。
一是共同借款人为产权人或抵押人时也可办理。二是不再核减贷款余额至主借款人当初申请该笔贷款时可享受的单方缴存最高贷款额度。
(二)新增了变更主借款人事项。
支持原主借款人离婚或死亡后,相关权利人申请变更为主借款人承接还款义务。
四、相关问题解答
(一)哪类情形支持申请人单独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答:经法院判决的离异、继承案件,相关当事人不配合申请人办理本项业务的,申请人可单独持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生效裁判文书临柜提交业务办理申请。
(二)主借款人结婚后,配偶如何共同参与还款?
答:本次调整优化后,不再单设增加共同借款人事项。主借款人在放款后结婚的,配偶可申请办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提前还款业务中的特殊情形还款等事项辅助还款。
(三)主借款人、共同借款人身份被解除后,公积金贷款使用次数是否一并作废?
答:不作废。公积金贷款发放后,该笔贷款关联的所有借款人均将被记录一次有效使用次数,不随身份解除而撤销。
(四)变更后的借款人什么时候开始还款?
答:业务自签订变更协议,办妥还款账户、产权转移、预告(或抵押权)变更登记等手续后生效,变更后的借款人按原贷款计划约定的还款日继续还款,贷款未结清前,不得再次办理本业务事项。
(五)拟变更的主借款人及配偶已办理租房约定提取、商贷约提等业务,在办理变更主借款人业务类型时,还能继续租房约提住房公积金、商贷约提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能。变更为主借款人承接该笔贷款的还款义务,意味着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该笔贷款,在贷款未结清前,不能办理与该套住房无关的消费类公积金提取业务。
五、其他注意事项说明
(一)申请人通过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政务中心公积金窗口、授权的银行代办网点线下渠道办理业务时,需补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后变更申请表。
(二)解除婚姻关系证明、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个人征信报告等材料,能够数据共享获取的,可不提供。若获取的信息与申请人实际情况不相符或无法查证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
(三)申请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代办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经法定机构公证且注明具体授权委托事项的授权委托书。代办人为监护人(或继承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职能部门出具的监护(或继承)有效法律文件或公证书。
(四)贴息贷款借款人变更业务由受委托银行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