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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帮人推广"私彩" 法院: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刑三年
2026年07月28日 09:43 来源:南国都市报

  南国都市报7月27日讯(记者 林文泉 实习生 张楚涵)“只需拉人头、对对账,每月就能领工资拿提成。”在利益的诱惑下,不少人误以为这只是简单的“兼职”或“帮忙”,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刑法红线。近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网络平台代理销售“私彩”的案件,被告人陈俊某因犯开设赌场罪,被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

  2023年下半年,陈俊某在利益的驱使下,与一名绰号“阿某”的上家达成了合作。双方的约定看似分工明确:陈俊某负责利用社交软件帮助“阿某”发展私彩代理下线,不仅要对账、核算下线的投注情况,还要负责私彩款项的交收。作为回报,“阿某”每月支付陈俊某2300元的固定工资,陈俊某还能按照下线代理贩卖私彩总投注额的3%抽取“水钱”。

  为了扩大“业务”,陈俊某先后发展了秦小某、林升某、陈某甲等3名私彩代理下线。这些下线又进一步裂变,发展出方某、薛某某等十余名会员直接面向赌客销售。经查实,仅秦小某、林升某与陈某甲这三个分支,违规销售私彩的赌资数额就高达148万余元。而陈俊某个人,通过这种层层盘剥的方式,共计获利76468.74元。

  2025年10月,公安机关将陈俊某抓获归案。面对指控,陈俊某及其辩护人曾提出,他只做中间介绍,不属于典型的“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且赌资数额认定有误,请求从轻处罚。然而,法律的利剑并未因此迟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个核心的法律争议点在于:像陈俊某这样担任代理、发展下线但不直接接受投注的行为,究竟属于一般的赌博违法行为,还是构成了性质更为严重的开设赌场罪?

  陈俊某方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坐庄,只是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然而,司法机关指出,网络赌博犯罪具有隐蔽性强、传播范围广、资金流转快等特点。陈俊某作为“大股东线”的关键节点,不仅领取固定薪资,还参与利润分成,其行为已经构成了赌博网站运营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海南二中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或者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的,均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陈俊某发展多级代理,形成金字塔式的销售网络,其行为本质上就是利用互联网建立赌博场所,应当以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提醒

  针对此类案件,北京策略(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文斌指出,公众需厘清“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界限。

  孙文斌律师表示,赌博罪通常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侧重于“参与者”;而开设赌场罪侧重于“经营者”或“管理者”。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只要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或参与利润分成,即构成开设赌场。陈俊某既拿工资又抽成,显然属于“经营者”范畴。

  虽然陈俊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及预缴罚金等情节,法院在量刑时已予以考量,但鉴于其作为高层级代理,发展下线众多,社会危害性较大,法院最终未采纳缓刑建议。这警示大众,法律虽鼓励悔过,但对于严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惩罚力度绝不会手软。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