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都市报7月30日讯(记者 王小畅)7月30日,记者从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为切实破解诉讼案件中“带封”不动产处置流程繁琐、效率偏低的难题,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海口市不动产“带封过户”工作的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
据了解,《方案》所称不动产“带封过户”,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人民法院同意,被执行人自行处置已被查封的不动产,在不动产查封状态下直接办理转移登记,购房款优先用于清偿本案执行债务,转移登记完成后解除查封的不动产处置方式。
《方案》适用于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或其他利害关系债权人具有自行处置被查封不动产的意愿,并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拟转让的不动产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且满足海南省、海口市房地产调控及限售政策要求;买受人应具备购买该不动产的资格和能力,且对不动产的查封状态及相关风险充分知晓并接受。若案涉房产存在轮候查封、抵押情形则不适用本方案。
业务办理流程分司法审查及资金监管阶段、网签备案及转移登记阶段,以及查封解除及风险处置阶段。
据悉,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人民法院向买卖双方出具《海口市不动产“带封过户”同意通知》。买受人按双方约定的交易价格,将在执行案款范围内的购房款存入法院指定案款账户,超出案款范围的款项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人民法院出具《不动产“带封过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买卖双方通过“海易办”APP或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渠道,提交《海口市不动产“带封过户”同意通知》及相关网签备案材料,申请办理房源核验、购房资格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网签备案手续。办理完税后向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海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通过后,依据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在查封状态下直接办理转移登记,无需先行解除查封。
案涉不动产转移至买受人名下后,买卖双方任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原查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