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
禁止违规赶海、禁止捕捞、禁止违规进入的公告
文府〔2026〕251号
为严格保护我市红树林湿地资源,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安全和生物多样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文昌市实际,现就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范围内禁止违规赶海、禁止捕捞、禁止违规进入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范围
文昌市范围内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详见附图)。
二、禁止事项
(一)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其他水鸟重要栖息地内捕鱼、捕虾、挖捕贝类、螺类、蟹类等底栖生物,禁止猎捕鸟类等野生动物、捡拾鸟卵和雏鸟、毁巢,禁止以鸣笛、追赶等方式惊吓野生水禽,干扰鸟类觅食、繁殖。
(二)禁止在红树林湿地内进行放牧、过度捕捞或者灭绝式捕捞、挖塘、填海造地、围堤、开垦、采石、烧荒、采矿、采砂、挖沙、取土等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
(三)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
(四)禁止损毁、移动自然保护区界碑、界桩、监控设备、围栏、管护房、巡护栈道及巡护码头等各类保护设施。
(五)禁止组织、推介、运营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范围内的付费赶海等经营性项目;禁止使用快艇、营运车辆等运载人员进入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开展赶海等违规活动。
(六)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社交平台、电商平台等发布引流、售卖红树林保护地赶海旅游产品、赶海攻略等违法广告信息。
(七)禁止踩踏红树林滩涂、挖掘滩涂底质、损毁红树幼苗、扰动红树林根系等破坏红树林的行为,禁止破坏红树林生态修复成果。
(八)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及红树林湿地内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禁止丢弃垃圾、倾倒污水、排放污染物、焚烧废弃物。
三、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的行为,由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农业农村(渔业)、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依法处置;涉嫌构成非法捕捞、破坏自然保护地、污染环境等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海警等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举报
欢迎广大群众对破坏红树林资源、违规赶海、使用禁用渔具等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举报电话:文昌市林业局:0898-63225655;海南清澜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站:0898-63328856;市民服务热线:12345。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文昌市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湿地范围图










文昌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