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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通告!事关电动(轻便)摩托车登记上牌
2021年08月19日 17:34  来源:昌江发布

  关于尽快办理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登记上牌业务的通告

  为加强昌江摩托车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规范道路交通秩序,切实从源头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以及做好《海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昌江实际,昌江县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督促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尽快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车辆范围、所需证明和凭证、办理流程、办理地点等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的主要区别

  (一)合格证名称不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合格证名称为: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合格证名称为: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

  (二)销售发票不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属于机动车范畴,销售发票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动自行车的销售发票为:增值税普通发票。

  (三)车辆识别代号不同。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是17位,由大写英文字母与数字组合而成;电动自行车的整车编码由15位全数字代码组成,且第5位是车种代码,用2表示电动自行车。

  二、办理上牌相关事项

  (一)所需材料:

  1.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非本县辖区居民须同时提供居住证);

  2.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3.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二)办理地点:

  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所:昌江县石碌镇人民北路273号,咨询电话26651796;

  三、机动车管理相关规定

  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范围,按照机动车进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11条: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第19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95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等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并依照本法第90条、及《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2条第3项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处100元罚款;第99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昌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严厉打击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及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敬请广大电动摩托车、电动轻便摩托车的所有人尽快按照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

  特此通告。

昌江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1年8月18日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