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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禁燃烟花爆竹春节"不打烊"莫以身试法
2022年01月27日 16:34  来源:奔格内琼中

  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不仅会导致安全事故和人身伤害发生,并且产生的有害气体和粉尘,加剧了环境的污染。烟花虽美,却是污染环境的一大“帮凶”,燃放烟花爆竹会造成多种极大危害。

  营造浓厚的欢乐祥和过大年氛围,可以采用积极健康的文化生活方式,不应以付出人民群众生活环境为代价的手段来换取。以往过年,放些鞭炮热闹一下,可现如今,这样的行为在禁燃区内千万要停住,不能再任性了!

  以下为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受到处罚的案例:

  案例一:

  2019年2月10日22时46分,琼中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琼中县公务员小区附近有人燃放鞭炮。县局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后迅速通过街面监控开展巡查。在巡查中发现有三名男子驾驶一辆摩托车并在车后拖拉点燃的烟花爆竹从国兴大道公务员小区路段行驶,严重违反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印发的《关于2019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社会影响恶劣,公然挑衅警方底线。在警情发生后27分钟,琼中公安迅速将3名违法行为人抓获,“诚挚送上白金手镯一副”,此外,对麦某某拘留所十五日,吴某某、陈某某拘留所十日。

  案例二:

  2021年2月1日,琼中吊罗山乡某村村民李某某和李某某因贪图便宜,从屯昌县购买同时帮其他村民购买大量烟花爆竹准备拉回村里自用。但李某某二人并未向相关机构申报运输合格证,而是用自己的皮卡车运回琼中县,随后二人在琼中县长征镇被琼中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查获,随后公安机关对二人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分别处以一万元罚款,扣押其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

  案例三:

  2022年1月17日上午,琼中公安局根据前期摸排获取的线索,在中平镇深湴村廖某某(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家中成功查获一批烟花爆竹(其中,烟花爆竹为60发至128发不等的烟花82箱,588型至88888型爆竹45箱,小型儿童炮若干,价值约35000元)。经查,廖某某在未获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非法储存烟花爆竹。目前,廖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其储存的127箱烟花箱鞭炮被依法收缴。

  案例四:

  2022年1月20日20时许,万宁市万城镇西门东街北一巷居民严某容在家门口违规燃放鞭炮被巡查队员发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严某容被处于行政罚款200元。

  琼中禁燃区

  一、县城建成区烟花爆竹禁燃区

  (一)东起红岛牧场至县民族思源学校、百花新村范围;

  (二)南起百花新村至红洲村、农科所、原看守所、百花一桥、百花廊桥、琼中供电局宿舍区、营根二队、百花岭林场、海航庭院范围;

  (三)西起海航庭院至什也村、营根机械厂(农垦哗运宏实业)、什通村、营根镇人民政府、琼中实验学校、加钗农场十队、水潮巷、四季路海口滨海九小琼中附小、县领导宿舍区、法院检察院小区、县民政局、三月三广场、乐园酒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琼中供电局、半山和园小区范围;

  (四)北起半山和园小区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中医院、兆南城、营根镇新经济适用房小区、县城污水处理厂、红岛牧场范围。

 以上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以上红线范围内为禁燃区。

  二、各乡镇墟及国营农场场部烟花爆竹禁燃区

  原阳江农场场部、黎母山镇墟、原大丰农场场部、原新进农场场部、黎母山林场场部;湾岭镇乌石墟及乌石农场场部、湾岭墟及白鹭湖度假区、中部绿色产业园区;原加钗农场场部、新市农场场部;红毛镇墟及新伟茶场场部;什运乡墟;原岭头茶场场部;中平镇墟及原南方农场场部;长征镇墟及原长征农场场部;和平镇墟及原乘坡农场场部;上安乡墟;吊罗山乡墟及原太平农场场部。

  相关处罚规定:

  (一)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禁放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尊敬的广大市民:为了给全县人民和家人过一个欢乐、祥和、健康的新春佳节,请您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禁止在禁燃区内燃放烟花爆竹,在禁放管控范围区域外的农村区域少燃放、限制燃放或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及安全生产监督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电话:86220989、110。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