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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法院公布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2022年01月28日 11:51 来源:南海网

  近日,海口法院从2021年审结的案件中选出十个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一定借鉴意义的案例,现予以公布,以期普及法律知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依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全社会形成尊重司法、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围。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 王天宇

  案例1:李某甲、李某乙“套代购”走私案

  2019年起,被告人李某甲开始利用他人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在微信朋友圈销售牟利。李某甲还通过给他人当买手,组织、利用代购人员离岛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品转卖,从中赚取50-100元不等的人头代购费。2020年3月,李某乙开始帮助李某甲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并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李某甲帮助支付免税货款。在帮助李某甲购买免税商品的过程中,李某乙也利用他人免税额度购买免税商品转卖给代购人员,从中赚取差价。

  裁判结果: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甲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乙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案例2:蔡某某滥伐林木案

  2020年7月,冼某某、何某某夫妇将位于澄迈县红光农场土艳村忠茏岭上被火烧过的橡胶林赠予被告人蔡某某,橡胶树大部分已枯死。随后,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上述橡胶林,后将砍伐的橡胶树以人民币2800元价格出售。

  裁判结果: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例3:庞某某、吴某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

  2018年7、8月份,被告人庞某某找人帮忙开设“私彩”平台,用于销售七星彩、排列五,并发展下线在该平台进行销售。庞某某同时与被告人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合作参与时时彩、幸运五星彩并占股分成。被告人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利用计算机网络开设赌场或为经营网络赌博提供帮助或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同时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以销售私彩、合作经营私彩、开设德州扑克赌场,发展下线且与其他被告人合作经营私彩、在赌球网站上作为代理接受投注、参与赌球网站,参与占股分成。

  裁判结果: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庞某某、吴某某、王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周某某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

  案例4:卢某高空抛物及妨害公务案

  被告人卢某与其女友张某共同居住在海口市龙华区某小区16楼。2021年1月25日21时许,卢某酒后与张某发生口角,一气之下将一部台式电脑显示屏从其房间窗口扔下,砸破停放在楼下一辆小汽车的前挡风玻璃。同日 22 时许,张某报警,辖区派出所接警后派两名民警到场处置。两名民警着警服到场表明身份后,卢某突然拿起一把菜刀追赶到场民警,两名民警快速转身后退并设法趁机从消防通道撤离至一楼呼叫支援,支援警力到达后在卢某住处将其抓获。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卢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5:海口某公司破产清算案

  2015年11月24日,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口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需按判决偿还750万元及利息43750元给北京某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后因上述债务未获清偿,某乙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该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该执行案移送至海口中院进行“执转破”审查。

  2019年12月9日,海口中院根据某乙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审核并提交债权人会议,确定翁某某分别从某乙公司、董某处受让债权,继而成为本案唯一债权人,翁某某的两笔债权数额分别为7543750元和5427806元。经过多次谈判,2021年1月14日,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书》。

  裁判结果:法院认可某甲公司破产和解协议,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终止破产程序。

  案例6:海口某公司诉北京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020年11月5日,原告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在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某音短视频平台上发现两则以“专门坑合伙人、贼老板”等不实言论和侮辱性词汇贬低原告声誉的短视频,上述短视频被上传至拥有30名粉丝的短视频平台账号中进行传播,共获得4个点赞,2个评论,5个转发。原告认为,被告作为短视频平台运营主体,应当具备审核用户身份信息和甄别信息真假好坏的义务,该案在出现侵害原告名誉权的短视频后,被告既未及时删除不实信息和侮辱性言论,也无法提供侵权用户的身份信息,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海口某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8000元。

  案例7:肖某与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原告肖某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购买了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股票。因某甲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其担保信息,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2020年1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某甲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原告肖某以其基于对某甲公司公告信息的信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某某公司的股票,却因某甲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而造成其经济损失为由,要求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某甲公司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肖某造成的经济损失3985.26元;驳回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8:厦门某公司与海南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原告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版权局登记,获得涉案图片的《作品登记证书》,原告发现在被告海南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上使用了原告所获得版权的图片,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而擅自使用原告的作品,侵害了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获得报酬的权利,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报纸上发声表明赔礼道歉以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共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作品系案外发布人发布至被告的网站中,因原告在涉案作品中未加注作品信息,且涉案作品的知名度不高,被告无法核实该作品来源及作者,被告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知道发布人提供的涉案作品侵权。被告在与网络用户签订《列表网用户协议》中亦告知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要求,同时提交页面设置有事后监督、投诉联系途径及涉案图片发布人的真实主体身份信息,此外被告未从发布人提供的涉案作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被告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以发现案外人发布的涉案作品侵权,故被告不存在过错,不构成侵权。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例9:海口龙华某早餐店诉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行政处罚案

  漆某某长期在海口市非法销售未经检疫的走私冷冻肉。2020年7-8月,海口市龙华区某早餐店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漆某某采购走私冷冻牛腩制作早餐售卖,货值共计10380元。2021年6月,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充分调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早餐店作出警告及按照货值金额19.5倍罚款202410元的处罚决定。某早餐店不服,将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早餐店诉讼请求。

  案例10:某小区物业转供电、溢价售电行政处罚案

  某小区系未实现“抄表到户”的住宅小区,即小区内各家各户未拥有独立的电表,业主须向物业服务公司交纳电费充值电卡使用。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以约0.6元/度向供电企业购电,但以0.85元/度收取业主电费,即每度电存在约0.25元的溢价。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美兰分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四条及六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溢价收取业主电费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物业服务公司申请复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复议维持该处罚决定。物业服务公司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驳回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诉讼请求。

编辑:叶霖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