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文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2022年03月20日 09:47 来源:南国都市报

  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发文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执行“十一条禁令”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3月19日讯(记者黄婷 实习生陈海燕)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乱收费、乱办学等不正之风,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近日,海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通知强调,各级各类学校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严禁巧立名目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

  执行“十一条禁令”,严禁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

  通知指出,健全并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坚持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各市县不得扩大实施辖区非义务教育阶段免学费(保教费)政策。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教育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实验班等,未经批准不得以“国际部”“国际课程班”“境外班”等名义招生编班并进行收费。

  严格执行海南省规范教育收费的“十一条禁令”。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或教育APP;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强制参加课后服务;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严禁违规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家委会行为,严禁中小学和幼儿园委托家长委员会收取任何费用;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择校费、与“空挂”或保留学籍挂钩的费用、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赞助费或捐资助学费等;严禁中小学校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学校跨学年(学期)预收学费、住宿费;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中外合作办学者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严禁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履行收费报审或报备程序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同时,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各市县要认真有关要求,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赞助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擅自设立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项目和强制收取费用,严禁以开办实验班、课后培训班、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的高收费乱收费。军队举办的幼儿园招收地方人员子女,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补助的,应按照公办幼儿园有关规定收费。

  高中阶段:

  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和跨学期收费

  加强高中阶段招生及收费行为监管。要严格落实公办普通高中生均拨款制度,确保不低于省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适时开展公办普通高中生均培养成本调查工作,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学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严格执行学费标准,为普通高中教育健康发展提供保障。加强招生和学籍管理,普通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经核定的年度招生计划,不得未经批准擅自追加计划招生、超计划招生和无计划招生,严禁收取择校费、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赞助费以及跨学期收取学费;严禁以择校生、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高收费招收学生;严禁向中职学生违规收取实习实训费用。

  高等学校:

  严禁未经批准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

  通知指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开展公办普通高校生均培养成本调查工作,适时调整公办高校收费标准。各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核定的本科招生计划,不得随意更改招生计划。严禁未经批准异地举办学历教育、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并收费等行为。严禁未经批准以中外合作办学为名乱收费,严禁以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为名乱收费、研究生超自筹计划收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公办高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的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由办学机构自主确定。

  民办教育:

  实行分类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收取、不得盈利

  在规范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上,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320号),根据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登记情况,对民办学校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收费申报及审批程序,及时合理确定收费标准;规范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行为,严格执行退费政策。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完善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政策。严格执行相关文件,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校内学生宿舍和社会力量举办的校外学生公寓,均不得强制提供相关生活服务或将服务性收费与住宿费捆绑收取。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向自愿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应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教辅资料:

  中小学教辅资料要根据“一科一辅”原则,从推荐目录中选取

  同时,继续深化中小学教辅资料散滥问题治理。各市县教育部门要根据“一科一辅”的原则,从海南省中小学教辅材料评议推荐目录中选择一套教辅材料推荐给本地区学校,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软件或资料,严禁学校教师或通过家长委员会向学生宣传、推荐和推销省教辅材料评议委员会公布的推荐目录之外的教辅资料。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资料的行为。严禁发行单位随意扩大征订范围,搭售任何其他教辅材料或物品。

  港澳台侨学生:

  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收费政策与本省学生相同

  此外,规范港澳台侨学生及国际学生收费管理。在我省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本省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在省内高校就读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另文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我省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执行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放开我省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706号),由学校自主确定向社会公示后执行,其中公办高校需报三部门备案。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应按接受学校规定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或协议规定条款交纳各项有关费用。

  高校学分制收费:

  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加修或重修课程按学分收费

  通知指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一是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化管理原则,各级发改、财政、教育等部门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办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探索实行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经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学生按学分制培养方案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原则上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加修其他专业课程或重修课程,学校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费用。三是学费、住宿费的收取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按照学年或学期收取,不得跨学年(学期)预收。学生如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束学业或经批准转学,学校应根据实际学习时间合理确定退费额度。

  收费公示: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当通过学校招生简章、入学通知书、收费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及校园网等方式将收费依据文件、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用途和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民办学校:

  收费收入全部缴入经教育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

  通知强调,规范收费收支管理。公办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公办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等收入,作为事业收入,按照“收支两条线”要求,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从2022年1月1日起,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按照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统一缴入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2021年末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专户结余资金按规定缴入国库。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按规定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学校要将教育收费收支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加大资金统筹力度;教育收费安排的相关支出按规定纳入项目库规范管理。结合教育收费等其他收入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地不得将学校收费收入用于平衡预算,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平调、挪用学校收费资金。民办学校收费收入应全部缴入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学校银行账户,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提取发展基金。学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时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使用财政部门印(监)制的财政票据,在收取服务性收费时应使用相应的税务发票,代收费时应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收费监管:

  对民办学校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吊销办学许可证

  通知指出,落实教育收费监管责任。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省级有关部门及各市县要加强对教育收费的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建立完善教育收费风险预警、信访受理、督查督办、公开通报及约谈机制,对发现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严肃处理。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对收费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损坏群众切身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编辑:陈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