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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提醒:“零关税”相关进口企(事)业单位需按时申报年度“零关税”货物年报
2022年04月11日 18:05 来源:中新网海南

  中新网海南新闻4月11日电(陆一锐) 海口海关11日发布消息称,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企(事)业单位应按时申报一年一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报告,未申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报告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列入信用信息异常名录。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号)、《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海关实施办法(试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23号)有关规定,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进口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含当日)以前向其所在地海关(以下称“主管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使用情况的报告。本规定所述“主管海关”是指“海南零关税进口设备、交通工具平台”企(事)业账户信息中企(事)业所对应的“主管海关”。

  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海关监管年限如下:自用生产设备:3年;车辆:6年;船舶(含游艇)、航空器:8年。其监管年限自货物放行之日起计算。

  企(事)业单位可自主选择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提交“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申请。选择电子方式申报的,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的“减免税后续申报”功能模块提交申请,在“年报管理申请”的“企业自查内容与自查情况”备注栏目中填写备注“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详见附件”,并上传相关年报材料;选择纸质方式申报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前往主管海关递交“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申请。

  企(事)业单位提交的“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年报材料如下: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及“零关税”货物使用情况年报表。如企业有未按政策规定使用和管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还应结合实际情况提交“零关税”货物未按政策规定使用情况表、“零关税”货物未按规定计入固定资产或未进行登记管理情况表。

  企(事)业单位可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口海关网站”,在“在线服务”的“下载中心”中,下载并填写“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的年报材料。(完)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