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公布2022年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04月18日 08:05 来源:海口日报

  据海口日报丨记者陈钰婷 黎明业(实习)

  记者从海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22年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公布,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包括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即投入生产、私设暗管排放污水、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等方面。

  案例1: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

  2022年1月20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水洗机制砂生产项目正在生产,项目建设1条水洗机制砂生产线,设计产能为年产机制砂68万立方米。自2021年8月开始生产,截止检查时累计生产机制砂约2500吨,配套建设1个沉淀池和清水池。检查发现,该项目未按环评批复要求在破碎工序配套建设布袋除尘设施。案发后,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联合生态环境局指导督促当事人安装布袋除尘设施、对生产设施进行密闭。

  某矿业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3月10日,对某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33.2万元。目前该公司已安装除尘设施,并对生产设施进行密闭。

  案例2: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案

  2021年10月18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养猪合作社的养猪场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猪合作社现有生猪存栏约800头,养殖废水经固液分离和沼气池处理后进入沼液池,沼液池内安装一根白色暗管,沼液通过白色暗管排入西北侧未硬化的水塘中。该行为违反了项目污水不外排的污染防治要求。某养猪合作社存在私设暗管排放沼液的违法行为,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养猪合作社私设暗管将沼液排入未硬化的水塘中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第三项的规定,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养猪合作社处罚款19.5万元。同年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3: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案

  2021年10月2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废旧铅蓄电池收集、贮存。检查发现该公司东侧和西侧仓库均存放了大量废铅蓄电池。经调查,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020年5月,该公司对实际建设的东侧330平方米的仓库项目进行了环保自主验收。2021年9月,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对西侧646.5平方米仓库进行改造扩建,用于废铅蓄电池贮存,并于2021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经查,该改造扩建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中第四十七类(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101项“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中需要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存在未就改造扩建项目办理相关环评手续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办理环评审批便开工建设和未经验收合格便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25日,分别对某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未批先建”处罚款1000元、“未验先投”处罚款20万元并对相关负责人处罚款6.1万元。

  案例4:某销售部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和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案

  2021年11月1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启用无人机进行巡查,发现某工地正在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工地进行检查,某销售部的1台装载机和2台挖机正在施工作业,其中1台挖掘机未向主管部门申报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种类、数量、功率、污染物排放等相关信息。经委托某非道路机械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现场对3台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尾气检测,检测报告显示,1台装载机排气烟度检测结果不合格。某销售部存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月20日,琼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销售部未履行相关申报义务的行为处罚款500元,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处罚款5000元。

  案例5: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案

  2021年11月2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发现某工程有限公司正在使用的1台挖掘机,属于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6年)柴油机机械。根据《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海府规〔2020〕4号)的规定“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本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国Ⅰ排放阶段标准及以下的(出厂年份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柴油机机械”。某工程有限公司存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环境的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工程有限公司在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海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8日,对某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5000元,目前该公司已缴纳罚款,并将违法机械撤离建筑工地。

  案例6: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案

  2021年11月2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对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以生产加工建筑碎石为主,采取的主要污染防治措施是原料及物料堆场洒水、覆盖等。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石料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降尘抑尘,堆场的部分喷淋设施也已损坏。发现违法行为后,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生态环境局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环境违法行为,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加装喷淋设施、增加洒水车辆,进行封闭式生产等防尘管控。当事人立即进行整改。该公司存在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法行为,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有限公司未采取防治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规定,白沙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1月10日,对某有限公司处罚款4.5万元。

  案例7: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2020年11月11日,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某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该公司正常生产,生产的主要产品是编织袋和地膜喷带,日产编织袋20万条,累计生产地膜300吨,配套建设3套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检查发现该公司拉丝车间正在生产,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因故障未启动运行,该公司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设施故障。覆膜车间内覆膜生产线正常生产,但该车间配套建设的有机废气治理设施未启动运行。执法人员到场后,该公司覆膜车间工作人员立即开启废气治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拍照取证等,并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制品有限公司拉丝车间和覆膜车间的有机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 2021年3月17日,对某制品有限公司处罚款10万元。4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行政拘留。4月26日依据《海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将该公司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进行管理。某制品有限公司不服处罚决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2021年7月5日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维持昌江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2021年11月24日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

  案例8:某房地产公司排放污水超标案

  2021年3月31日,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展房地产执法专项检查时,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某家园房地产项目污水处理站的回用水用于浇灌小区绿化,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立即会同定安县环境监测站委托某环境监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该房地产项目的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显示,该污水处理站回用水池口BOD5排放浓度为12mg/L,超过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标准(即BOD5≤10mg/L)。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即对某房地产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房地产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内容,该局于2021年6月8日,对某房地产公司处罚款12万元。某房地产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申请复议。2021年8月20日,定安县人民政府维持定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案

  2021年5月7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海口市生态环境局转来的《关于依法处罚逾期未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的函》,某水务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开展自行监测情况。5月12日,执法人员对某水务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未能提供监测报告。执法人员查阅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发现,该公司自发放排污许可证之日(2020年12月23日)至现场检查时,未提交过自行监测方案及监测报告。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某水务有限公司自行监测废气手动检测频次为1次/半年;废水(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等)每季度开展一次监测。某水务有限公司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水务有限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7月22日,对某水务有限公司处罚款9.9万元。2021年9月6日,某水务有限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海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12月7日,海口市人民政府维持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10:某汽车服务中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22年1月7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汽车服务中心所从事汽车维修服务的项目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等危险废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某汽车服务中心存在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违法行为,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某汽车服务中心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对该汽车服务中心进行处罚。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该汽车服务中心立即着手进行整改,规范设置了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鉴于该汽车服务中心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参照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的通知》(琼环执字〔2021〕9号)的规定,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2年2月16日,对某汽车服务中心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帮扶。 

原标题:海南公布2022年第一期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编辑: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