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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解读
2022年05月06日 07:49 来源:海南日报

  ■ 本报记者 梁振君 通讯员 赵梧岚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决定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是否能够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针对上述问题,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今天对此进行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指的是哪些企业?

  据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政策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三类主体均可享受“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此次“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所说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3项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对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不包含新设立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如何确定是否能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据介绍,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是否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对于按次申报,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纳税人已经享受了“六税两费”其他优惠政策,还可以叠加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省财政厅税政处相关负责人说,根据有关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次减免优惠。在享受优惠的顺序上,是先享受其他优惠,再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原来适用比例减免或定额减免的,本次减免额计算的基数是应纳税额减除原有减免税额后的数额。

  例如,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出租住房的房产税原优惠政策是减按4%税率征收,如果某省确定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房产税减征比例为50%,政策叠加享受后,可在减按4%税率征收的基础上再减征一半,即实际按2%的税率征收。

  对2022年1月至通知印发前多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据介绍,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执行期限是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据悉,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本报海口5月5日讯)

原标题:省财政厅解读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