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支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 四市县先行试点
2022年09月21日 08:35 来源:南海网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9月20日消息(记者王洪旭 实习生高忠航)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开展托育服务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支持有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创办托育机构,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进一步推动产前保健、产后康复、育儿照护等健康孕育产业发展。

  公立医疗机构按需设托 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

  《方案》明确,坚持“试点优先、因地制宜、循序渐进、灵活多样”的工作思路,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社会力量多方参与,扩大公立型和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效供应。

  其中,各级公立医疗机构要将托育服务工作纳入工作重点,在人员、资金、场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工会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着力解决职工托育服务困难、便捷性不足等问题。可根据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因素,按需设托,合理设置不同规模的托育机构(点)。托育机构始终要把婴幼儿安全健康放在首位,完善软硬件设施、安全防护做到位,确保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海口三亚儋州琼海先行试点 至少建成1家以上

  《方案》指出,试点对象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琼海市在先行试点的基础上,启动公立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建设,每个先行试点市至少建成1家以上公立型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省属医学院校附属医疗机构和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

  托育机构的建设,要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及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选择合适场所进行建设或改造完善。

  《方案》明确,托育场所应设在医疗机构的生活服务区、行政区或医疗机构周边等适宜区域,应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和通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不得在开展诊疗活动的限制性功能区域设置托育机构,场所与诊疗区之间应有道路、绿化带等物理隔离,并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托育场所不宜设在建筑地下或4层以上,根据场地条件设置室外活动场地。场所设置应符合消防安全、安全防护等相关规定。

  18-36个月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其中,班型设置方面,试点托育机构一般设置乳儿班(6-12月龄,10人以下)、托小班(12-24月龄,15人以下)、托大班(24-36月龄,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36个月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班不超过18人。

  人员配备方面,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不应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人、保健人员、炊事人员、安保人员。

  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托育场所,也可采取公办民营

  试点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可自行建立非营利性职工托育场所,独立开展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可面向社会开放。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公办民营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标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签订协议,规范运营,为本院职工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福利性托育服务。

  托育机构登记后,应当向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提交《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

  规范托育从业人员管理

  从业人员资质方面。托育从业人员须有高中及高中以上学历,持有育婴师、保育员等职业资格证书,获得了海南省托育研究院或具有培训资质的高校颁发的《海南省托育从业人员岗前培训证书》。

  规范从业人员管理。用人单位须强化托育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养品德高尚、富有爱心、敬业奉献、素质优良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依法逐步实行婴幼儿照护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虐童等行为零容忍,对涉及虐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解聘并移交司法部门。

  从业人员待遇方面。用人单位须对婴幼儿照护指导师、育婴师、保育员等托育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实施管理,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评级机制,探索建立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职业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待遇体系。

编辑:李奥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