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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起施行!海南出台新规治理“三无”船舶
2023年11月29日 08:12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海南日报记者黎鹏

  11月24日,海南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三无”船舶综合治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关于“三无”船舶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我省在“三无”船舶治理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痛点、难点和堵点问题,统筹兼顾综合治理与民生保障,将有关政策措施转化为法规制度,并做好法规与政策的衔接协调,为海南自由贸易港封关运作提供法治保障。

  《规定》明确,“三无”船舶是指具有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等情形,在水上航行、停泊、作业的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按照船舶管理的水上移动或漂浮设施、装置。

  同时,《规定》对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等七类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作出列举式规定,明确由农业农村、海事、海警、公安、交通运输、海关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对“三无”船舶进行认定,并对情况复杂、认定困难,确需联合认定的情形及程序作出规定。

  为从根源上解决“三无”船舶监管空白和多头监管等问题,《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作出规范:一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建立协作沟通机制,做好“三无”船舶综合治理经费、看管场所和人员等相关保障工作。二是明确渔业渔政、海事、海警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三无”船舶的监管职责和查处权限范围,解决监管与执法相脱节的问题。三是规定建立全省船舶信息综合管理平台及数据库,整合资源、共享信息,实现“三无”船舶智慧监管。

  《规定》还明确了“三无”船舶相关主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利用“三无”船舶从事走私、涉渔和违反治安管理、入境出境管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等活动的,由有关执法机关没收“三无”船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未依法取得制造、更新改造手续,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没收制造、更新改造的船舶,并可以处罚款;对船舶修造厂点制造、更新改造未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相关手续的船舶,未按照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或者签发的检验证书、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更新改造船舶,更新改造、维修“三无”船舶等非法制造、更新改造船舶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违法向“三无”船舶供油、供水、供冰、供电或者代冻、转载、收购、加工、销售其捕捞的渔获物和其他物品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渔获物和其他物品,并处罚款。

编辑:李奥迪